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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部對外服務廣大音樂著作權人,聯絡、吸收著作權人加入協會,是聯系音樂著作權人與音著協以及會員與音著協的橋梁和紐帶。
作品資料部負責管理會員的音樂作品及相關資料,發揮“信息數據庫”的重要作用。作品資料部工作的正常運轉確保了協會為音樂使用者發放許可服務、保障音樂著作權人及其音樂作品在海外獲得更廣泛的認可和保護。
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許可業務部為廣大音樂作品使用者提供許可服務,協會提供服務的范圍非常廣泛,對音樂作品的機械復制, 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電腦卡拉OK機等,舉辦現場演出活動,在餐廳、酒吧、賓館、歌廳、飛機客艙、 火車車廂等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廣播電臺、電視臺演播音樂作品以及通過網絡使用音樂作品等使用行為, 均在協會提供許可發放的范圍之內。
法律部的工作立足于為會員、廣大音樂著作權人及其他部門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法律服務,是會員強大的法律后盾和必備的法律保障力量。同時,法律部還肩負著對外宣傳、交流及學術研究的多重職能。
分配與技術部的主要職能是確認會員及相關權利人的每一筆著作權收入準確無誤,并為協會提供所需的網絡、通訊等軟硬件技術支持。
財務與總務部的主要職責是確保協會的正常財務運作,同時為協會的正常運作提供堅實的后勤保障。
協會實行會員制。凡*音樂著作權人,包括作曲者、作詞者、音樂出版者和其他權利人,通過與協會簽訂《音樂著作權合同》,都可以成為協會會員。凡*音樂著作權人,有一首音樂作品公開發表,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可以成為協會會員。
會員權利1.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參加協會的著作權使用費的分配;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6.參加協會舉辦的獎勵活動和享受協會提供的福利;
1.遵守協會章程,服從協會領導機構做出的決定;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將全部現有和今后創作的作品向協會登記;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有退會自由,退會申請須采用書面形式提交協會,會員有權通過書面形式終止本合同,收回授予甲方管理的權利,但在協會收到書面通知一年后生效。終止合同生效后,經登記即撤銷會員資格。
為集體管理的目的,對未加入協會的音樂著作權人,本協會也為其收取著作權使用費并向其分配。
*音樂著作權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了、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潛力的訴訟、仲裁活動。”
根據發展需要,協會在全國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已設立了20個分支機構-地方代表處,作為協會臂膀的延伸。為更好地架構出全國范圍內專業化的服務系統,協會將陸續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地方代表處。
進行音樂著作權人和音樂作品的登記和檔案管理;收取音樂作品使用者依法交付的作品使用功,并發放使用許可證;根據作品的使用情況向音樂著作人分配作品使用資;對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提出法律交涉;愛國家版權局指定,協會還承擔法定許可使用音樂作品使用費的收轉工作。
協會決策機構:會員大會
協會領導機構組成如下:
理事會八十九人, 常務理事會十六人,由作曲者、作詞者、音樂出版者、國家著作權行政部門及業界人士的代表組成。
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名譽主席三人,總干事一人,副總干事三人。
在國際合作方面,協會于1994年5月加入了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協會已與5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同類組織簽訂了相互代表協議。2007年6月,協會成為國際影畫樂曲復制權協理聯會(BIEM)成員。
*音樂著作權協會始終定位在服務全體會員,服務廣大音樂著作權人,服務各類音樂使用者,服務社會,積極推進*音樂著作權保護事業的進程之上。協會總部設在北京,依據協會的各項職能劃分,下設會員部、作品資料部、表演權許可業務部、復制權許可業務部、廣播權許可業務部、法律部、分配與技術部、財務與總務部,共8個職能部門,效力工作人員已逾50人,他們擁有法律、音樂、市場營銷、IT等多種不同專業背景,從而支撐起協會專業化、多層面、高水準、高效率、系統化的服務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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