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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具體而言,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證書。相關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被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打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并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年有效。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何兩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一級資格證書(藍色)。
通過基礎科目及其他四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二級資格證書(紫色)。
*章 總 則
*條 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專業人員和證券業務是指《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和業務。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細則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四條 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本細則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五條 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取得從業資格。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六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百五十八條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百五十八條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執業證書的申請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執業證書的申請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打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并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后,頒發執業證書,并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執業證書由所在機構向協會統一領取。
對不予頒發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機構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資格管理員須向協會備案,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并對所在機構的系統用戶進行管理;
(二)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工作;
(三)負責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初審;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年檢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所在機構執業人員的備案事項;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相關咨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系。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向協會備案。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二條 執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監管部門獎勵、處分、處罰的,以及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協會備案上月發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條 執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變換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和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另行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執業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市場禁入的,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機構開除的,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 機構應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執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其認可單位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受到行政處罰的執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 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并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九條 協會建立執業人員誠信信息庫,對信息進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 協會每月10日前,通過其互聯網站公告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及被暫停執業的人員。
第四章 年 檢
第二十一條 協會對執業人員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每兩年檢查一次。
第二十二條 年檢的程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年檢申請表,連同打印的書面申請表及執業證書原件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所在機構年檢申請表進行初審并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年檢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所在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十五日內做出是否通過年檢的審核意見;
(四)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將年檢結果通知所在機構,并在協會的互聯網站公告;
(五)機構資格管理員辦理執業證書年檢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執業證書申請材料或年檢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后續職業培訓的;
(三)不再符合執業證書取得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第二十三條第(一)、(三)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暫停其執業。
第五章 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六條 協會對機構執行《辦法》及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根據投訴、舉報等對機構、執業人員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協會可以委托相關單位對所在地機構、執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八條 協會對機構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
(二)是否及時履行了規定的備案義務;
(三)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屬執業人員的書面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 對機構檢查和調查的方式:
(一)與有關負責人談話;
(二)查閱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人員聘用合同;
(四)調閱執業人員檔案;
(五)約請執業人員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條 對執業人員的調查方式:
(一)與所在機構有關負責人面談,了解有關情況;
(二)查閱被調查人的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被調查人聘用合同;
(四)調閱被調查人檔案;
(五)與被調查人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 檢查和調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時,應出示有效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機構及執業人員對協會或協會委托單位進行的檢查和調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執業證書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已取得執業證書的,注銷執業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三十四條 執業人員不配合協會或其委托單位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三十五條 機構弄虛作假的,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注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未履行規定的備案義務的,不配合協會或其委托單位組織的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機構下列處分:(一)批評;(二)通報批評;(三)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四)暫停會員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同時給予直接責任人下列處分:(一)批評;(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協會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含兩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含四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 執業證書申請及年檢等相關費用由機構向協會統一支付。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對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實行編碼管理。
第三十九條 資格考試辦法、培訓辦法及水平考試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自2003年7月1日起試行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監會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材料做出審查,并對符合條件者發給資格證書。中國證監會還根據證券從業人員的情況將資格證書分為下列類別:
1.證券代理發行從業資格;
2.證券經紀從業資格;
3.投資顧問從業資格;
4.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
5.證監會認為需要認定的其他類別。
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至少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規定類別資格證書中的兩種;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證書類別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獲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投資顧問資格證書;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證券中介電腦管理三種證書中的一種;
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應獲得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注冊登記并社會公布。
協會負責人: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證券資格是進入證券行業的必備證書,是進入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投資公司、大型企業集團、財經媒體、政府經濟部門的重要參考,因此,參加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從事證券職業的*道關口,證券從業資格證同時也被稱為證券行業的準入證。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含香港地區應考人員) :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 18周歲; 不大于50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的相當于高中以上文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995年,國務院證券委發布了《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在我國推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根據這個規定,我國于1999年首次舉辦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至今已舉辦了5次。30余萬人參加了考試,78228人取得各類從業資格,其中,取得一種從業資格的有49693人、取得兩種從業資格的有19632人、取得三種從業資格的有8835人、取得四種從業資格的有68人;按照從業資格類別統計,67907人取得證券經紀資格、26033人取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19106人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441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資格。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一共五門課,4個專業課,1個基礎知識。只要通過兩門就可以獲得從業資格,考過了三門能拿一級證書,全通過拿二級證書。*就是二級。此證長期有效。
2010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及輔導書由協會指定統一使用 中國證券業協會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2010年3月、5月全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仍使用2009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2010年10月、12月全國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使用2010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2010年版教材出版信息:2010年6月第1版,2010年6月北京第1次印刷;
2010年版教材及輔導書于2010年7月5日全國統一上市銷售。
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單科考試時間為 120分鐘。
報名采取網上報名方式。考生登錄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按照要求報名。
報名費每單科人民幣 70元,繳付方式、收據、準考證打印等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協會網站報名須知。
全國統考,閉卷,采取計算機考試方式進行。
單選60道,一個0.5分,共30分。
多選40道,一個1分,共40分。
判斷60道,一個0.5分,共30分。
單項選擇題共60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
不定項選擇題共40小題,每題1分,共40分
判斷題共60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2009年開始判斷題答錯不再倒扣分)
試卷總分100分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合計160道題,總計100分,60分及格。
歸納如下常見的出題方法:
1.根據重大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出題。如就深、滬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時間,可以出判斷題、單選題。就世界*證券交易所成立的時間、地點可以出單選、判斷題。就道-瓊斯指數的創始人可以出判斷題、單選題、多選題。
2.重規、規則出題。如就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東會議人數、證券交易傭金、市場禁入規定、高管人員任職資格、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判斷、單選、多選等各種題型都可以出。這部分的內容是相當多的。
3.反向出題。就正確的內容反向出題,在判斷題中這種出題方法和常見。如期貨交易雙方都要開立保證金帳戶并存入保證金,此可以出題為判斷:進行期貨交易無須存入保證金,這就是反向出題。
4.跨章節出題。學員學習的時候一般都是按章節的順序進行學習,但是有時候題目跨章節出題。如證券基礎中,把股票、債券、基金、衍生證券等證券工具的性質、特征、功能等混合起來,可以出各種題型。依此類推,各門課程都可以如法炮制。
5.計算題隱蔽出題。以前的考題有專門的計算解答題,2001年取消了這種題型,但并不等于這些內容不考了。重要的計算方法,如送配除權等的計算,可以轉化為單選、判斷等題型出題。
6.條件出題。證券市場是法制化的市場,對各種業務都有限制條件,如證券公司成為經紀商、承銷商;公司首發、增發配股等等,都有很多限制條件,這些條件,很容易出題,多選題做常見,其他題型也可以出。
7.對比出題。把相關的內容綜合起來進行對比,就其相同點和區別來出題。如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證券自營與證券經紀、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技術分析與基本分析、股票發行與債券發行等等。
8.根據容易使學員混淆的內容出題。很多課程內容簡單很容易讓學員混淆模糊,如B股的計價和交易都是用美元與港幣,而其面值卻是人民幣;滬深證券交易所成立時間和滬深指數發布時間雖然相近,但并非同一時間。這些內容,學員在學習的時候一定要仔細。
出題方法沒有一定之規,學員可以根據這些總結出常見的出題方法,有針對性地對課程進行學習。九、
協會負責人:與原有規定比較,新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
(二)簡化了從業資格的分類及取得條件。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即取得從業資格。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向社會及境外人士開放。自2003年起,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外人士都可以報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資格考試設一門基礎科目和若干專業科目,報考人員可自行選擇專業科目的門類。
(四)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五)結合執業證書管理工作,建立執業人員誠信記錄及評價制度。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行使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職責。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何兩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一級資格證書(藍色)。
通過基礎科目及其他四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二級資格證書(紫色)。
考試名稱 | 報名時間 | 考試時間 |
*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 2014年1月9日至2月13日 | 2014年3月22日、23日 |
第二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 2014年4月18日至6月3日 | 2014年6月21日、22日 |
第三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 2014年7月18日至8月24日 | 2014年9月20、21日 |
第四次全國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 2014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 2014年11月29日、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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