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規劃。紀檢監察,法治建設,建設科技,房地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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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地方性工程建設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推進全省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全省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住宅產業化實施工作。
(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指導編制和實施全省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全省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省級以上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建設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需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
(五)承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定額;擬訂全省地方性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貫徹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全省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范全省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草案并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市場主體合同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地方性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八)研究全省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提出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劃建議;參與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全省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全省房屋及輔助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的貫徹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指導各類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負責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94名(含軍轉干部編制15名),工勤人員編制控制數7名。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職,副廳長4職,紀檢組長1職,副巡視員1職。處級領導職數:正處級領導職數20職(含總經濟師、總規劃師、總工程師各1職,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職),副處級領導職數19職。
(一)將原省建設廳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行業指導。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后勤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政策調研、新聞發布、機關重要文稿起草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法規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立法的組織、協調、審查和報批工作;承擔廳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并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全省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擬訂全省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四)城鄉規劃處。
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承擔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按規定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及核發選址意見書;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執法監察、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和城建檔案工作;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和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日常管理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審查報批或核準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擬訂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建設并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六)建筑管理處。
指導全省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施工、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實施省外、國外建筑企業建筑市場準入備案管理;負責全省建筑業執業人員的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建筑業企業出省出國從事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七)勘察設計處。
負責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定和推廣省級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按規定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的實施;負責組織勘察設計咨詢業注冊執業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
擬訂全省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城市供排水、節水、燃氣、供熱、道路橋梁、污水及垃圾、路燈、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市容環衛、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地鐵和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的審核及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
(九)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鎮(含縣城以外建制鎮、農墾、森工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針、政策、發展規劃、戰略和規章制度;指導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技術鑒定、管理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和培訓村鎮建設技術和管理人員;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建設。
(十)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筑節能和科技創新政策、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指導建筑節能技術、產品的認證;指導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重點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并進行管理;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十一)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并組織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提出市政公用設施投資計劃建議;參與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負責廳管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和監管;歸口管理行業統計和經濟信息工作;負責廳機關經費核算及國有資產管理;監管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三)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局。
對建設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全省建設系統重大和影響較大的行政違法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受理群眾舉報,并對舉報案件依據法定程序進行處理;發現并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的問題,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見;指導全省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四)住宅產業化辦公室。
管理、指導全省住宅產業化工作;研究制定住宅產業化相關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城鄉住宅建設新技術、新產品認證、推廣,并編制新產品、部品應用和落后產品、部品淘汰目錄;負責住宅性能認定和國家A級住宅、國家康居示范工程等評定和主要技術及產品應用;負責住宅產業化基地建設。
(十五)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廳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從業資格培訓、崗位適應性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廳管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的實施;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管理廳屬院校。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系統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檢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楊占報
廳長
主持廳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處中的干部工作。
張永剛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正廳級)
分管辦公室、住宅與房地產業處(住房公積金監管中心)、住宅產業化辦公室;聯系廳機關服務中心。
莊嚴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分管科學技術處、城市規劃處、勘察設計處、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聯系省建筑設計標準化辦公室、省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省建筑設計研究院、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
楊春敏
廳黨組成員、省紀檢委派駐省建設廳紀檢組組長
負責省紀檢委、省監察廳駐廳紀檢組、監察室工作,分管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中的教育工作、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局,協助史殿臣同志分管人事教育處中的干部工作;聯系黑龍江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廳教育中心。
李文芳
廳副巡視員
分管建筑管理處;聯系省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省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總站、省建委定額研究站、省建設工程勞動定額站、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總站。
譚建春
廳總經濟師
配合史殿臣同志工作,協助張永剛同志分管辦公室的政策調研和新聞宣傳工作
柴 千
廳總工程師
配合史殿臣同志對建設工程技術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指導,推進黨組確定的工程建設方面工作;分管廳注冊中心、建設行政審批受理中心;協助李文芳同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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