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教育、指導各區、各部門有關教育工作;組織進行教育督導與評估。(二)統籌管理全市的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成人教育和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
撤并、(三)統籌規劃中小學(職業學校、更名的報批或審批工作。幼兒園)布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社會力量舉辦學校的設立。
(五)主管全市教師工作,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參與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并組織指導教育系統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規劃、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隊伍的建設;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全市中小學教師。
(六)歸口管理全市各類學歷教育及其招生與考試工作;負責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
(七)歸口管理全市師范類畢業生就業指導和就業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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