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職責
3.取消醫師資格認定許可。
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4.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
5.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6.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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