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恩施,黃石,宜昌,民政要聞。
地方政府,湖北政府機構。湖北政府,政府組織。
廳直屬事業單位2007-09-26 點擊率: 4680 1、省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管理辦公室
2、省民政廳機關后勤服務中心
3、省*生活保障管理辦公室
4、省備災中心
5、省涉外婚姻登記服務中心
6、省涉外收養中心
7、省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8、省復員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服務指導中心
9、省民政廳直屬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
10、省民政廳民間組織服務中心
11、省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省福利■■發行中心)
12、省榮軍醫院
13、武漢軍用供應站
14、省假肢廠(省假肢矯形技術中心)
15、武漢民政職業學院(省民政干部培訓中心)
16、省聾兒康復中心
17、省民政廳招待所
18、《民風》雜志社
省民政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工作法規和行政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處(對外使用“湖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名稱)。
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按照管理權限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鄂活動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優撫處(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撫恤政策、標準和辦法;管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傷殘評定;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四)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處。
承擔國家有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規章草案;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指導、監督軍供站正規化建設,并監督各軍供站做好過往部隊的保障工作。
(五)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法規;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省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辦省減災委員會、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省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區劃地名處。
擬訂省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承辦省內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等審核、報批事宜;組織指導市、州、縣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信息的發布。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規章、辦法;擬訂社會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辦法;指導全省殘疾人社會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擬訂福利■■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公益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
擬訂婚姻、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地方性法規、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涉港澳臺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省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省際和跨區域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規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辦公地址:武漢市洪山區 雄楚大街399號
湖 北 省 民 政 廳 機 構 職 能
(一)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戰略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研究擬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規和規章,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承辦全省性社團的成立、變更和注銷登記及其年檢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外國人在我省境內設的社團進行登記管理,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社團行政復議;指導全省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全省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和注銷登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復議;指導省以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省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制訂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標準、辦法,并監督實施,管理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負責特、一等傷殘軍人的安置與供養,承辦革命烈士報批工作;審核報批全省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指導烈士紀念建筑物、優撫醫院和光榮院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伍義務兵、退休和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擬訂地方性軍休、復退軍人的安置工作政策、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軍休管理所及工作人員的各項經費的下撥和監督使用,落實軍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負責軍供站建設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和發布災情,組織緊急轉移、搶救、安置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發放、回收和管理;承擔湖北省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全省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七)負責在全省建立城鄉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撥和省級保障金,組織檢查、監督保障金落實和*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鄉鎮長和村、居委會干部培訓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
(九)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指導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婚姻習俗改革服務工作;負責辦理涉外涉港澳臺兒童領養登記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省鄉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市、州、縣(市)排列順序的審核報批,指導各市、州、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范全省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省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負責我省與毗鄰省份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省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十一)主管城鄉社會救濟,負責制訂救濟政策、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五保戶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省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
(十二)主管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制訂和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擬訂我省各類福利設施的標準;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和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 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并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對城鄉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宏觀管理。
(十三)主管社區服務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實施;指導全省社區服務工作,推動全省社區服務社會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殯葬設備的科研生產。
(十五)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擬定地方性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負責指導收容遣送站建設工作,協調市、州、縣(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福利■■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省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八)管理和指導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工作。
(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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