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醫學會-醫學研究 學術交流 編印資料 咨詢服務。
工作委員會,學會簡介,學術交流,學會章程。繼續醫學教育。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建新東路3號百業興大廈23樓
學會的工作范圍包括:組織開展市內及國際國內醫學科技學術交流;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組織醫療事故技術再次鑒定工作;開展司法鑒定工作;開展醫學科技咨詢、科普宣傳活動,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提高全市醫學科技的整體水平,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本會名稱為重慶市醫學會,英文譯名Chong Qing Med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CQMA。
重慶市醫學會是由全市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醫藥生產企業單位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市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重慶市醫學會成立于1940年4月,現有4個工作委員會、57個專業委員會,4000余名會員,涵蓋了全市醫學科技各個專業的骨干人才。學會堅持團結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全市人民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依法組織醫療事故的再次鑒定工作,為醫患雙方服務。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重慶市醫學會章程(重慶市醫學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06年5月11日*章 總 則
*條 本會名稱為重慶市醫學會,英文譯名Chong Qing Med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CQM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全市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相關社團,以及醫藥生產企業單位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市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依法注冊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全市人民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依法組織醫療事故的再次鑒定工作,為醫患雙方服務。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衛生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191號,郵政編碼:400015。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醫學學術領域的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學術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綜合性和專科性醫學學術期刊,醫學科學普及期刊和讀物,醫學書籍、醫學信息資料及醫學音像制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努力學習,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水平;
四、普及醫學衛生知識,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意識;
五、加強同國內、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系交往,除搞好與國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及片區性、網絡性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外,積極組織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以促進全市衛生事業的發展;
六、開展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及時提出各個時期醫藥衛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議;
七、開發和推廣醫藥衛生和醫學科學技術成果,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舉辦醫藥衛生科技展覽,大力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八、評選和獎勵我市優秀醫藥衛生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發現、培養、推薦和獎勵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依法組織醫療事故的再次鑒定工作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三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個人會員
1、高等醫、藥學院校畢業,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取得助理級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職稱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衛生管理工作的管理干部(副科級以上)。
(二)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藥生產企業單位。
(三)名譽會員
著名的外籍(海外)醫學專家,熱心贊助本會工作,對我市醫學科學事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者;或非醫學界的外籍(海外)專家和知名人士,贊助本會工作,并對促進我市與其它國家(或地區)的友好關系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經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本會辦公室按照本章程審核批準。
二、單位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準。
三、名譽會員由本會專業委員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準后由會長授予證書。
四、本會個人會員由學會辦公室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的會員證,并報中華醫學會備案。單位會員、名譽會員直接發給本會簽發的證書。個人會員因工作調離重慶市,須辦理會籍轉移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并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片區性、全國性及國際性會議;
3、優先在中華醫學會本專科期刊和本會期刊上發表論文及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學術資料;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6、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咨詢服務。
二、單位會員除以上權利外,可優先申請協助本會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委會委托的工作任務;
三、參加本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科技推廣、科學普及和咨詢活動;
五、為發展本會事業,自愿捐贈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資金;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八、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衛生局審查,并經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十、指導區、縣(市)醫學會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籌措學會活動經費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重慶市衛生局審查并經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常務理事中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至下屆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成立新的理事會止。根據工作需要,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重慶市衛生局審查和經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必要時可報重慶市衛生局審查,并報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由會長委托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學術上有杰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不是理事的院士,可根據本人自愿聘請為學會名譽理事或咨詢顧問。積極支持并贊助學會工作的國內、外的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可聘為本屆名譽理事單位。任期至下屆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為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由常務理事會批準,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正式名稱為重慶市醫學會××專業委員會,成立專業委員會須報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訂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專業委員會和區、縣(市)醫學會民主協商推薦全市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經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在任期內,凡連續一年未舉行任何形式的學術活動,其主任委員視為自動辭職;或主任委員因工作調離或健康原因等,不能繼續履行主任委員職責的,可經本專業委員會民主協商后重新推選主任委員;各專業委員會委員凡連續三次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辦事機構在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對各區、縣(市)醫學會實施業務指導,各區、縣(市)醫學會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但其名稱不得使用中華醫學會某某分會或重慶市醫學會某某分會名稱。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會員較多的非單位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亦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系工作。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業務范圍內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重慶市民政局和重慶市衛生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重慶市衛生局審查同意,并報重慶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第七章 會 徽
第四十七條 本會使用中華醫學會統一的會徽,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其下為中華醫學會成立的年份“1915”。圖內上,下方的文字分別為中華醫學會的中、英文名稱。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重慶市衛生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重慶市衛生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重慶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重慶市衛生局和重慶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重慶市醫學會2006年5月11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并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重慶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會 長:屈 謙
副 會 長:傅仲學、王云貴、王正國、雷 寒、吳小翎、陳 華、戴偉杰、李慶平
秘 書 長:周 紅
副秘書長:陳永忠、徐迪雄、袁 軍、嚴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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