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全球官方*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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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積極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工程,推進我國“人才強國”戰略的深入實施,促進留學人員事業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于2007年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正式成立。
*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是面向*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和世界各地公眾的公募性基金會。*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戰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監督;爭取海內外企業、團體和人士的支持,組織募捐,接受捐贈,促進留學人員事業健康發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和利用海內外人才資源與人才市場,積極吸引我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支持留學人員自主創業,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和留學人員工作服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九三學社中央主席、*科協主席、歐美同學會·*留學人員聯誼會會長、*科學院院士韓啟德同志擔任*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名譽理事長,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全國政協副秘書長陳喜慶同志、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同志擔任名譽副理事長,北京市原副市長、華夏銀行原董事長、歐美同學會·*留學人員聯誼會副會長陸宇澄同志擔任理事長,莊亮同志擔任*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專職秘書長。
*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范圍是:支持海外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或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推進海內外高級專業人才培養和交流,支持國內優秀高級專業人員赴國(境)外留學、進修與培訓,提供與國際人才交流相關的咨詢中介服務;聘請國(境)外具有世界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專業人才來華工作,支持國外智力成果的引進、推廣和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建設,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與開發;支持和獎勵為留學人員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與個人,獎勵海外學成回國創業、為國服務并做出杰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大陸、香港、澳門、臺灣,世界各地。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監督;爭取海內外企業、團體和人士的支持,組織募捐,接受捐贈,促進留學人員事業健康發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和利用海內外人才資源與人才市場,積極吸引我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支持留學人員自主創業,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和留學人員工作服務。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于社會團體、企業與個人捐助。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央統戰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南河沿大街111號。
第八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 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報效祖國提供多種形式的資助與服務;
(二) 鼓勵和支持留學人才為我國貧困地區的發展服務;
(三)吸引和推薦留學人才為國內企事業單位、團體和相關部門服務;
(四)加強與海內外留學人員、留學人員團體和國際相關非營利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五)利用海內外資源,以多種形式,促進國內所需人才的培養與交流;
(六)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資格:
(一)有社會聲望、有代表性的金融、法律、管理專家和學者;
(二)對基金會有重要資金支持的企業家和經濟界代表人士;
(三)具有實際工作經驗、擔任相關領導職務的代表人士;
(四)有留學背景或國(境)外工作經歷的優秀人士。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基金會*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改選、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參與本基金會重要決策并賦有表決權;
(二)監督基金會章程實施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于職守。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理事會,可由理事長委托一位副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過半數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預算及決算。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經2/3理事審議通過的理事會各項決議應當場作會議記錄,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長簽字后實施。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捐贈人分別選派,由業務主管單位審定;
(二)登記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后,再履行理事會選舉程序。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本基金會其他有關重要事宜。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除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政府支持;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需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每年至少向業務主管單位匯報工作一次。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支持海外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或以多種形式為國服務;
(二)推進海內外高級專業人才培養和交流,支持國內優秀高級專業人員赴國(境)外留學、進修與培訓,提供與國際人才交流相關的咨詢與中介服務;
(三)聘請國(境)外具有世界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專家來華工作,支持國外智力成果的引進、推廣和示范基地建設,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與開發;
(四)支持和獎勵為留學人員事業做出貢獻的團體與個人,獎勵回國創業、為國服務并作出杰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用于海內外人才培養與教育,捐助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全國性募捐及專項投資;
(二)用于國外智力成果的引進、推廣和示范基地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與開發,捐助額在100萬元的專項投資。
第三十九條 依法募集、使用并管理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財務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有關部門的審計,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之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歐美同學會·*留學人員聯誼會,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標志設計體現了*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留學、人才、發展、基金”的四大關鍵詞。
標志造型以兩個疊落在一起的“博士帽”構成。左右紅藍雙色的造型好似相背,內外指向表示箭頭,箭頭是由側放的人字構成,代表了留學人才“送出去、引進來”的培養與發展模式。標志整體構造傳承了古代祥紋飾中的“方勝紋”。“方勝紋”古代稱之為長壽紋,具有永久、團聚、向心、發展的美好含義,寓意了*國富民強、興旺發達、昌盛不衰、延綿不絕的美好祈愿,同時也象征著基金會將不辱使命,為推進“人才強國”戰略的實施做貢獻。標志的整體造型也好似一雙捧著金子的手,體現了基金會聚集社會力量與財富為發展*留學人員事業服務的公益性。
標志色彩采用采用紅、藍、金三色!凹t色”象征著歸國奉獻的人才,“藍色”象征出國求學的人才,也象征著*和海外、理想與才智。中間金色代表“國以才立”,國家繁榮昌盛、蒸蒸日上、日益強大,同時喻示基金會的事業陽光燦爛,如日中天。
整體標志對比強烈,有視覺沖擊力,中西合璧,造型簡潔大方,質樸大氣,具有行業的概括力,易記易識別易成為行業的標桿,有很廣的流傳性和不可復制性。
基金會名稱:*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
基金會類型 :公募
基金范圍 :全國性
網址 :zglxrc
英文名稱 :China 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Development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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