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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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青基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并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訂機構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并評估其績效;
(九)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十)發展良好的公共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絡,保證機構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十一)提高機構的公眾地位,批準信息披露計劃,宣傳成就,擴大機構在國內外的影響;
(十二)總結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的有效性;
(十三)決定機構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命或罷免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托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或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免除責任。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副理事長為專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由*內地居民擔任。擔任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職權、失職,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承擔個人責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并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機構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一)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設召集人1名,由常務副理事長兼任。執行小組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確定會議程序和議題;編制并執行理事會工作預算;落實新理事的聘請工作;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工作;執行其他由理事會確定的任務。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小組經理事長同意,可處理緊急事務,并在理事會會議上做出報告。
(二)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小組。各專業小組分別設召集人1名,由副理事長兼任。專業小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組織,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
(三)理事會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和會長。
(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理事會支持名譽理事參與機構活動,鼓勵其對機構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提倡其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資源支持。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二)理事會可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三)本基金會設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任。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干人,經秘書長提名后,由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業界公認的非營利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并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訂、實施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的合作關系;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于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并得到發展;
(八)凝聚機構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配合,實現機構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采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理事長 賀軍科 漢族,1969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工程碩士,研究員,現任團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全國青聯主席、*青基會理事長。當屆理事會理事副理事長
涂猛 漢族,1962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現任*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理事長
顧曉今 漢族,1953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學歷,現任*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康曉光 漢族,1963年2月出生,研究生學歷,現任*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非營利組織研究所所長。理事
王武小珍 美籍 ,美國注冊會計師。理事
王鵬程 1970年11月出生,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理事
朱衛國 1968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現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法司政法處處長。理事
余志海 1973年2月出生,大學學歷,公益活動“多背一公斤”發起人。理事
李金苗 1958年8月出生,研究生學歷,*平安品牌宣傳部副總經理。理事
杜孟 法籍,1960年2月出生,大學學歷,現任宏盟集團副主席兼亞太區主席。理事
楊曉禹 1963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學歷,現任*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常務副秘書長。理事
陸建橋 漢族,1971年4月出生,中共黨員,博士,財政部會計司準則一處處長,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會計準則咨詢專家。理事
金錦萍 中共黨員,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理事
胡湘 1975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理事
韓踐 博士,中歐國際工商管理學院戰略管理學副教授、中歐國際商學院*創新研究中心聯合主任、世界經濟論壇全球議事理事會創業發展分會理事。理事
郭鴻 1971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博士,中央金融工委團委書記。理事
符鋼戰漢族,1958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博士,現任上海展望發展學院院長。理事
袁方回族,1965年2月出生,博士,現任中央電視臺、湖南衛視顧問,*城市電視臺聯盟理事長。監事
李薇 共青團中央辦公廳巡視員
古潤金 馬來西亞籍,博士,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荊新 *人民大學商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1】
秘書長
涂猛 男,1962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1983年8月參加工作,現任*青基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當屆秘書處常務副秘書長
楊曉禹 男,1963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學學歷,現任*青基會理事、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姚文 女,1969年8月出生,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現任*青基會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楊春雷 男,1971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現任*青基會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王旭東 男,漢族,1965年3月生,中共黨員,大學學歷,現任*青基會副秘書長。【2】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項目;
(二)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四)支持并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五)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杰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六)開展與臺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并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并志愿服務于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組織機構
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四)理;
(五)理事應當遵守《*青基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并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托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絡,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青基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捐款
(四)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并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訂機構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并評估其績效;
(九)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十)發展良好的公共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絡,保證機構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十一)提高機構的公眾地位,批準信息披露計劃,宣傳成就,擴大機構在國內外的影響;
(十二)總結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的有效性;
(十三)決定機構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團隊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命或罷免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托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
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或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副理事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譚晶為*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個人捐款10萬
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并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由*內地居民擔任。擔任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職權、失職,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并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機構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一)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設召集人1名,由常務副理事長兼任。執行小組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確定會議程序和議題;編制并執行理事會工作預算;落實新理事的聘請工作;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工作;執行其他由理事會確定的任務。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小組經理事長同意,可處理緊急事務,并在理事會會議上做出報告。
希望工程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小組。各專業小組分別設召集人1名,由副理事長兼任。專業小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組織,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二)。
(三)理事會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和會長。
(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理事會支持名譽理事參與機構活動,鼓勵其對機構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提倡其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資源支持。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二)理事會可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三)本基金會設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干人,經秘書長提名后,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業界公認的非營利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由于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為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并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二)制訂、實施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的合作關系;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于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并得到發展;
(八)凝聚機構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配合,實現機構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采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希望工程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義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本人或本機構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秘書長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事宜。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使命;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使命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以“愛心托起明天的太陽”作為創意基點,漢字書法的“心”字生動地演化為翻騰的浪濤,托起一輪初升的太陽。圖形寓意全社會以大海般的深情,關懷青少年的成長。
注冊商標
心形的海浪托起一輪噴薄而出的太陽,鄧小平手書“希望工程”及希望工程英文專用字“PROJECTHOPE”共同組成了“希望工程”的注冊商標。這是我國首次將一項公益性社會活動名稱注冊為服務商標。
標準色
主色一 藍色 | C100+M60+Y10+BK70 | |
主色二 金紅色 | M90+Y100 | |
輔助色A | BK50 | |
輔助色B | BK100 | |
輔助色C | 專色 | |
輔助色D | 專色 |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使命;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使命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截止2006年,*青基會募集資金逾35億元人民幣;資助貧困學生290多萬名;援建13000多所希望小學;捐贈希望書庫、希望圖書室13000多套;培訓鄉村小學教師逾35000名;建設保護母親河工程造林項目總規劃面積100多萬畝;援建希望醫院5所;幫助1000余名艾滋孤兒和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繼續完成學業;直接參與古詩文誦讀的青少年兒童逾500萬名。
希望工程
希望工程是*青基會發起并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旨在通過動員海內外力量,資助*農村貧困地區的失學少年兒童繼續小學學業,改善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協助政府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這項被稱為是20世紀**影響力的公益事業,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海內外各界的踴躍參與。截止1999年6月30日,希望工程募集資金累計17.8億元人民幣,救助了220.9萬名因家庭貧困而失學的少年兒童重返校園,為貧困地區援建了7,549所“希望小學”,捐建了10000個“希望書庫”,培訓和表彰了6000余名鄉村小學教師。扶持希望工程優秀受助生繼續上學深造,加強希望小學的后續發展,提高鄉村教師的文化素質和教學水平,是*青基會今后的工作重點。
綠色希望工程
長期以來,由于人類瘋狂的掠奪森林,全球森林面積已從人類初期的76億公頃銳減到今天的28億公頃,并且仍以每年1500萬公頃甚至更快的速度消亡。在*,森林資源同樣遭受嚴重破壞,人均森林面積僅為0.1公頃地。球上某一局部生態環境的惡化,都會給全球環境帶來連鎖反應。*的生態環境建設,不僅關系到*的可持續發展,也關系到全球。植樹造林、保護環境,已成為人類的共識。
綠色希望工程是*青基會推出的跨世紀社會公益項目,旨在動員社會財力、人力資源,從黃河、長江源頭開始,在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大舉植樹造林,加速國土綠化,倡導綠色意識,建設和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為全球生態平衡作貢獻。
愛心工程
愛心工程是一項通過企業、消費者、學校、公益機構協力合作并獲得共同發展的全國性公益項目。
少年兒童是該活動的直接受益者,除去資金的扶持外,通過參加活動,還可以樹立關心集體、幫助他人的道德風尚和養成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
資助內容:資助困難家庭子女繼續上學,資助以素質教育為內容的少年兒童活動及青少年慈善活動。
實施方式:選擇優秀企業的優質產品作為「愛心工程」榮譽產品,在該產品包裝上印制附捐金額的「愛心工程」標志(附捐金額一般為產品銷售價格的1%-5%,由企業自定)其產品售價不變。*青基會號召全國中小學校及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愛心工程」標志,將標志分類整理并寄至*青基會;*青基會根據愛心工程標志附捐金額項企業兌付捐款,所得捐款的70%撥付給收集標志的學校,用于該校資助困難家庭學生繼續上學和開展少年兒童活動,捐款的30%建立「愛心工程」專項基金,由*青基會用于資助希望工程等青少年事業的發展,基金每年審計、公布。
展望計劃
展望計劃是由*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和*國際人才交流協會于1993年共同發起的一項公益項目。展望計劃的愿景:幫助欠發達地區及人群實現自強、互助、發展。
展望計劃的使命:構建能力、培育責任、追求*。
迄今為止,展望計劃已累計為西部培訓了近7000名公共管理人員、2300名農村能人及農家樂業主。受益人群覆蓋西部78%的縣(市區)。
“展望計劃大學生助農公益項目”是一項綜合性的志愿服務項目。項目旨在:
——培育大學生創意設計助農公益項目的能力與社會責任
——鼓勵大學生為西部農村提供切實可行的扶助
——聚合大學生的聲音,動員倡議社會力量關注農村(尤其是西部地區)建設
“展望計劃大學生助農公益項目” 的參與主體是由受希望工程資助的大學生以及高校社團骨干共同構成的大學生志愿團,是一個覆蓋全國的志愿服務網絡、一個強有力的志愿服務品牌。
國際消貧獎
國際消貧獎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與*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聯合設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具體負責評選組織工作。
國際消貧獎的宗旨是表彰在與貧困斗爭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青少年,展示青少年艱苦奮斗、頑強拼搏、勵精圖治的精神風貌,促進貧困地區青少年全面發展和整體素質的提高,堅定人們戰勝貧困的信念,實現消除貧困的目標。
國際消貧獎獲得者必須是25歲以下的青少年,對改變自身命運和貧困環境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與貧困作斗爭的過程中,不畏艱難、奮發圖強、開拓進取,表現出自尊、自信、自強的民族精神,贏得人們的尊敬和廣泛贊譽,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國際消貧獎參選人采取兩種方式推薦:一是由組織推薦。二是自薦。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共同組織成立國際消貧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組織工作。
國際消貧獎的評選采取評審委員會現場評選的方式進行。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參選人的資格和事跡材料進行審核,提出20名候選人,并將候選人的事跡發表于評選委員會委托的網站,接受公眾點評。
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并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并志愿服務于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青基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并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托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絡,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的價值觀。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義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本人或本機構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本基金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事宜。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項目;
(二)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募捐活動;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四)支持并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五)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杰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六)開展與臺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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