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組織。
政策法規司,財務司。移動客戶端,行李,公安局。
《*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2007年9月10日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2007年9月10日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三) 2007年10月12
(二)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并持續監督檢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編制民用航空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對民用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理,負責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的資格管理;管理民航導航通信、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準及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審批機場總體規劃,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實施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的行業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準和規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監督檢查防范和處置劫機、炸機預案,指導和處理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九)制定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對民航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組織協調重要運輸任務。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及經濟調節辦法,監測民航待業經濟效益,管理有關預算資金;審核、報批企業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的申請;研究并提出民航行業勞動工資政策,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勞動工資工作。
(十一)領導民航地區、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屬院校等事業單位;按規定范圍管理干部;組織和指導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國家處理涉外民航事務,負責對外航空談判、簽約并監督實施,維護國家航空權益;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及涉民航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多邊活動;處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民航事務。
(十三)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綜合司
1、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
2、承辦局黨組會、局務會、局領導例會和全局性工作會議。承辦月度安全運行形勢分析會的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部門重要會議的協調管理工作。
3、負責局黨組和局領導的秘書工作。承擔民航局值班工作。
4、負責民航局公文處理工作,指導民航地區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民航局、局黨組和局領導印章,辦理局機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印章的頒發和繳銷。管理黨內有關文件。
5、負責局領導講話和重要文件的調研、起草工作。
6、組織辦理全國人大、政協有關民航的建議、提案和質詢。
7、組織民航局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和民航行政機關電子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指導民航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務公開工作。歸口管理民航局展覽工作。
8、負責局機關機要、保密工作,對局直屬單位機要工作實施業務領導,對其保密工作實施業務指導。
9、管理民航檔案,領導局檔案館,指導局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及行業檔案相關工作。
10、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
11、負責組織人民來信來訪的處置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信訪工作。
12、承擔民航局對外聯系和接待工作。
13、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房地產和資源節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基本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局在京直屬企事業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14、負責組織和監督局機關后勤服務工作。領導局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和外航服務中心。
15、承擔民航應急工作、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協調。
1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發展計劃司
1、起草民航行業規劃、投資、外資、統計、價格、收費(不含行政性收費)以及節能減排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
2、組織研究和提出民航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以及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關的專項規劃建議,組織研究和編制機場布局、機隊、民航基礎設施建設、節能減排等專項規劃和跨地區民航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3、指導民航安全、空管、人力資源、科技、培訓、信息和應急救援等專項規劃及直屬單位發展規劃的編制,負責規劃的銜接平衡和審核報批工作。
4、參與國家經濟和社會、綜合交通、鐵路、公路、水運、特定區域、服務貿易、土地利用、環境保護、邊境區域合作等發展規劃的制定,并對城市、行業或地區發展規劃提出意見。
5、負責監測民航行業運行情況。負責民航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受理并審核、報批民用航空器引進項目,辦理、協調民用航空器購租相關事宜。
6、辦理民航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證的相關工作,負責民航進口機電產品申請免稅管理,負責民航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工作的監督檢查。
7、負責民航建設項目管理,辦理民用機場等民航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中央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核、審批工作。
8、負責民航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提出民航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民航專項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安排意見,編制下達民航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9、負責民航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管理工作,審核和核準民航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項目。
10、推進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改革,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收費調控建議,并組織實施。
11、負責民航價格管理,承擔民航運輸價格、航油價格的審批和通用航空價格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航油供應保障工作。
12、負責民航收費管理,承擔機場收費、空管收費、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營業性收費、民航計算機訂座和離港系統收費的審批以及專機收費、民航事業性收費管理等工作。
13、負責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成本監審、監督檢查以及監測工作。
14、負責民航行業統計和統計信息的分析、發布工作。
15、承擔民航行業節能減排綜合管理工作,負責行業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1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司
1、起草發展國際民航關系的方針政策。
2、協調我國與國際組織在民航領域內的多邊關系和合作事務,組織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多邊會議和活動,協調和推動有關國際組織的決議、標準或建議措施的落實。
3、承辦政府間對外航空談判、簽訂航空運輸協定、協議及相關事務,并監督實施。
4、指導和管理我國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處的工作。
5、歸口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協調民航局重大外事活動,承辦局領導外事會見及出訪活動。管理民航局與外國民航當局及有關機構間的合作交流項目。
6、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境)的審核、審批及證照辦理工作。
7、承辦境外航空運輸企業常駐機構的審批工作,承辦外國臨時來華和常駐人員簽證審批工作。
8、歸口管理民航涉港澳臺合作與交流事務,研究、協調和處理涉港澳臺民航重大問題。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1、起草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注冊、民用航空產品(包括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下同)及其航空材料、零部件、機載設備和民用航空油料、化學產品適航審定管理以及相應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并監督執行。
2、負責民用航空產品型號及補充型號的合格審定、型號認可審定、補充型號認可審定。負責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TCB)的工作。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手冊(AFM)的審查和批準。
3、負責民用航空產品生產許可審定。根據民航局與外國適航當局的協議,負責國內制造廠生產外國民用航空產品的監管工作。
4、負責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型號和生產合格審定、適航審定。負責民用航空器加、改裝審定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冊修理方案工程審準。
5、負責民用航空器重復性、多發性故障的工程評估,頒發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適航指令。
6、負責民用航空器噪聲、發動機排出物的合格審定。
7、負責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單機適航審定。
8、負責適航審定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審核和管理。
9、負責民用航空油料及民用航空化學產品適航審定。
10、負責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和注冊。
11、參與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調查。
12、負責民航標準化和計量工作。
13、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局
1、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編制民航安全保衛規劃,并監督執行。
2、審定民用機場、航空公司運行資質中航空保安部分內容,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并監督執行。
3、監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規劃和指導建立行業空防安全管理系統(SEMS),開展對空防安全威脅因素評估,發布形勢分析報告(通報)及防范措施、指令。
4、負責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決定和發布預警等級。
5、指導處置非法干擾民航安全事件,指導制定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培訓和演練,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6、指導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業務建設,制定航空安全員訓練和考核辦法并監督執行。
7、指導和監督民航安檢工作,承擔民航安檢儀器設備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8、參與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家重大活動和會議中的民航安全警衛工作。
9、監督管理民用機場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導機場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民用機場治安和公共活動區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規定管理直屬公安隊伍和空中警察隊伍,按照規定程序和范圍負責其他機場公安機關領導干部的任前備案工作。
11、指導審查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項目。
12、負責民用機場控制區有關通行證件、空勤人員登機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等證件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13、負責民航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和實施民航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14、監督檢查民航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
15、承辦民航局和公安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全國民航工會
1、組織領導民航系統工會,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民航工會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決定。
2、參與涉及勞動關系、職工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指導民航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開展廠務公開工作,推動民航企事業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民航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工作。
4、組織、指導民航各級工會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勞動競賽、技能比武及合理化建議活動。負責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布置的各項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和勞模療休養工作。
5、組織開展“送溫暖”工程。依法維護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的權利和利益。
6、建立健全民航各級工會組織,做好協管工會干部工作,負責、指導所屬工會的換屆選舉工作。負責、指導全行業工會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7、負責工會宣傳教育和職工文化體育工作,指導基層工會實施職工素質建設工程,培養“四有”職工隊伍。
8、領導女職工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組織女職工開展建功立業活動。
9、負責、指導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
10、開展與國際間民航工會及臺、港、澳民航業職工的友好交流活動。
11、承辦民航局和全國總工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航空安全辦公室
1、起草民航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調查的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及安全規劃。
2、組織協調民航行業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3、綜合協調民航飛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工作。
4、組織協調國際民航組織安全審計及航空安全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事宜。
5、監督檢查民航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指令以及安全工作部署的情況。
6、組織民航事故調查員、航空安全監察員的專業培訓和委任工作。
7、指導民航行業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科技研究應用工作。
8、綜合管理民航行業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勢,發布安全指令、通報,提出安全建議和措施。
9、按規定組織或參與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指導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調查工作,監督檢查安全建議落實情況。
10、承辦民航局航空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運輸司
1、起草民航運輸、通用航空及其市場管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運輸服務質量管理、民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并監督執行。
2、負責民航運輸市場及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民航運輸市場秩序。
3、指導和監督航空運輸協會開展銷售代理管理、航空運輸業務行業自律等相關工作,協調監督國際航空運輸行業協會等國際組織在國內開展的航空運輸服務業務工作。
4、負責機場地面服務機構的許可管理,監督管理機場地面代理服務工作,規范航空服務地面代理協議。
5、審核并落實國際民航組織等國際、地區性組織有關國際航空運輸的決議、標準或建議措施。
6、審核航空運輸企業間簽訂的有關聯盟、代號共享等合作協議并監督實施。
7、負責管理民航消費者投訴工作。
8、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航線航班實施經營許可管理。
9、審核航空運輸企業的運輸業務申請并監督管理。
10、負責航空口岸開放相關工作。
11、落實政府雙邊航空運輸協定,組織國際航線評審。
12、負責擬訂并實施內地與港澳臺地區航空運輸安排。
13、組織協調重大、特殊、緊急航空運輸、通用航空任務和假日航空運輸。
14、負責民航行業國防教育、人民武裝、交通戰備、經濟動員、人民防空等國防動員工作。
15、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監督管理。
16、規范通用航空市場秩序。負責通用航空企業開展境外通用航空業務及特殊通用航空作業任務的審核工作。
1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飛行標準司
1、起草民航飛行運行、航空器維修、航空衛生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程序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
2、組織實施民航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民航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頒發、修改和吊銷等管理工作。
3、負責民用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管理。
4、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性能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航行新技術的運行標準及其推廣應用。
5、負責航空衛生保障、航空人員體檢鑒定、機場應急醫療救護和航空衛生防疫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民航醫學研究工作。
6、組織實施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維修單位許可證的頒發、修改和吊銷工作。
7、負責民航飛行人員、乘務員、飛行簽派員、維修人員訓練機構合格證的頒發、修改和吊銷工作。組織、指導飛行人員訓練設備的鑒定工作。
8、負責民航飛行人員、飛行簽派員、維修人員資格管理,承擔有關人員執照的考核、頒發和吊銷工作。
9、負責飛行標準委任單位代表、委任代表、飛行標準監察員、局方委任代表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其業務培訓和考試,監督檢查其工作。
10、負責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
11、負責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的審批。
12、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中的運行評審工作。
13、參與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調查。
1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場司
1、起草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下同)建設、安全、運營管理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定額,并監督執行。
2、審核新建民用機場場址和機場命名,審核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并監督執行。
3、負責民用機場使用許可管理,頒發、吊銷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并實施監督。
4、審核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并組織工程行業驗收。
5、負責民航招投標管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除外)和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6、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
7、負責民用機場安全運行的監督檢查。
8、負責民用機場應急救援、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等有關管理工作。
9、負責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許可管理。
10、負責民用機場內供油企業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11、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1、起草民航空管法規、規章、政策、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
2、編制民航空管發展和建設規劃并監督執行。
3、負責民航空管單位的安全審計工作,指導民航空管系統的安全管理體系建設。負責民航空管運行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4、擬訂航班時刻和空域容量等資源分配政策,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空中交通管制人員、航空情報人員、航空電信人員、航空氣象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空管監察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6、負責民航空管設施設備的使用許可、開放運行許可管理工作。負責民航無線電臺(站)址的審批。負責氣象探測環境許可管理工作。
7、負責民航無線電頻譜的規劃與管理工作。負責民航無線電頻率、呼號與編碼的指配工作,核發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負責重大民航無線電干擾事件的協調與處理。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司
1、提出民航行業經濟調節、財稅、籌融資政策建議,擬訂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并組織協調實施。
2、負責民航行業財務信息管理,定期分析、監測民航行業經濟運行和效益,研究提出應對措施。
3、負責民航部門預算和決算;負責民航預算資金的使用和會計核算。
4、負責民航非貿易非經營用匯管理。
5、管理和組織實施局直屬單位政府采購。
6、負責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編制局直屬企業國有資本金預算,解繳國有資本金收益。
7、負責對局直屬單位財務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對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
8、負責實施會計委派制的相關業務工作。
9、負責民航行政性收費等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民航各類專用發票、有價證券等財務憑證的管理。
10、負責組織民航政府性基金征繳預算編制和使用監管。組織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和項目評審工作。
11、負責航空公司涉及安全運行的財務保障能力考核工作。
12、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13、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科教司
1、擬訂局直屬單位人事、勞動、教育、科技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2、承辦局黨組管理的領導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訓、工資、獎懲、退休等工作。負責局管領導班子后備干部隊伍的建設。
3、承辦局機關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任免、培訓、交流、工資、獎懲、退休、辭職、辭退等工作。組織民航地區行政機關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局管駐外機構人員的選派工作。
4、管理民航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承辦其建立、撤銷、變更等審核報批工作。
5、組織擬訂民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標準,組織開展民航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組織推行民航行業特有工種就業資格準入制度,并實施監督檢查。組織擬訂民航行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
6、負責民航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特殊崗位津貼的管理工作。負責局直屬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資性收入的總量管理工作。
7、指導民航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民航主體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工作。負責民航專家隊伍選拔、管理等工作。
8、管理局直屬院校教育工作,編制民航院校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局直屬院校年度招生計劃。
9、指導民航行業培訓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出國培訓項目報批工作。協調民航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10、承擔民航行業科技管理工作,編制民航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與應用,負責民航科技成果鑒定和學術交流工作,指導民航科技成果獎勵和轉化工作,管理民航科技合作項目。
11、指導民航行業信息化工作,編制民航行業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擬訂信息系統建設的規章和制度,協調推進民航信息化系統建設,指導協調民航電子商務發展,負責民航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檢查。
12、組織協調、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軍轉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辦其它各類人員的調配事宜。
13、負責局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和行業科技教育統計工作。
1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司
1、組織協調民航行業發展方針政策和重大問題的研究,提出民航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民航行業發展綜合政策。
2、負責民航行業立法的相關工作,組織起草民航行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立改廢草案。
3、組織指導民航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承辦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民事應訴工作。
4、負責民航監察員的基礎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和證件管理工作。
5、負責民航行業法律研究及其信息收集工作。指導民航企事業單位的法律工作。
6、負責局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工作。
7、負責國際民航法律事務,組織參加國際民航法律會議,組織研究、談判、簽訂和向國家報批國際民航公約、條約及協定,開展對外法律交流。
8、負責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的民航政府機構的工作。
9、辦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權、抵押權、占有權和優先權的登記以及變更、注銷工作,承擔民用航空器國際利益登記的相關管理工作。
10、負責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工作和民航行業社團組織的管理工作。
11、承辦民航企業和機場聯合、兼并、重組的審批和改制、融資的審核工作,受理民航企業、機場關于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投訴,維護民航企業、機場和公眾合法權益。
12、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
1、組織、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督促、檢查局機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貫徹局黨組有關決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
4、組織、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負責辦理直屬單位黨代表大會、黨委換屆選舉的有關工作和黨組織的設立、更名、撤換及黨內統計、黨費收繳、黨員組織關系接轉,負責機關黨員發展工作。
5、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6、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電化教育工作。
7、負責局機關和部分直屬單位干部出國政審。
8、負責局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統戰工作。
9、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團組織建設,負責直屬單位團代表大會、團委換屆選舉審批及團內統計、團費收繳,指導民航行業共青團、青年聯合會的工作,組織青年開展內外交流。
10、承辦局黨組布置的有關會議,管理黨的有關文電,制發所屬黨團組織印章。
11、承辦上級組織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黨組紀檢組
1、監督檢查民航局及直屬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以及民航局黨組決議情況。
2、監督檢查民航局領導班子和直屬單位黨委(黨組)班子、行政領導班子及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干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監督檢查民航局機關處級以上干部,以及其他由民航局黨組任命的司局級干部遵守黨紀政紀、行使權力的情況。
3、協助民航局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督促、協助民航局建立廉政、勤政的規章制度,督促、協調抓好民航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4、經監察部批準,參與調查民航局及其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調查處理職責范圍內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調查處理民航局各職能機構及其公務員以及法定的其他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5、受理對民航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民航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員不服黨紀處分決定,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監察決定的申訴。
6、領導民航局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的工作。
7、組織協調民航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
8、承辦中央紀委監察部和民航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干部局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并具體組織實施。
2、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管理,組織離退休干部學習、閱讀文件、參加政治活動,發揮離退休干部在*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3、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經費管理、生活服務、文體活動、健康休養、醫療保健、喪葬及善后處理、用車安排等工作,管理局機關離退休干部活動場所。
4、負責對局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導、檢查。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統計工作。
5、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改革開放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國家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推動下,*民航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規模、質量和效益躍上一個新臺階。
人力資源:全行業共有員工約35萬人,其中有飛行人員12840人,適航維修人員16100名,管制員3600人。
航空公司:現在擁有獨立航班運營代碼的航空集團或公司共24個,其*營控股公司16個,上市公司6個,中(港)外合資公司5個,民營公司7個。2005年,*(不含港澳)有7家航空公司進入全球旅客周轉量前100位,其中南航、國航進入全球前20位。
飛機:全行業運輸飛機982架,其中客機937架,貨機45架。通用航空飛機383架,教學校驗飛機140架。
機場:*共有航班運營機場147個(不含港、澳機場),起降波音737以上機型的113個(其中起降波音747機型的機場25個),起降波音737以下機型的機場34個。
2005年,民航航空運輸機場中,旅客吞吐量達到10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7個,500-1000萬人次的9個,100-500萬人次的26個。北京、浦東和廣州三大機場旅客吞吐量在世界排名第14、44和45位。
固定資產投資:“十五”期間,民航全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達820億元,其中中央政府資金223億元。固定資產投資中,機場建設707億元,空管建設70億元,安全設施建設13億元,科教信息30億元!笆晃濉逼陂g,民航固定資產投資的力度將進一步加大,預計投資總規模為1630億元,其中機場建設1400億元,空管建設110億元,安全設施建設50億元,科教信息70億元。運輸規:*民航共有國內、國際和地區航線1257條,其*內航線1024條(其中港澳航線43條),國際航線233條。每天飛行4023班,其*內航班3602班,國際航班421班。國內、國際和地區航線總里程達到200萬公里。*民航平均增長速度高出世界民航平均水平兩倍多,運輸總周轉量在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中的排位由2000年的第9位提升到2005年的第2位。
院校和科研院所:民航全行業擁有學歷教育學校5個,科研院所2個,科研基地11個。在校生規模和師資隊伍3.2萬人,其中學生2.7萬人,教職員工5千人,教職工中碩士以上學歷1200人左右,其中博士約300人。
中央軍委民航局局長
鐘赤兵(1949年11月-1952年10月)
朱輝照(1952年10月-1955年6月)
*民航局局長
鄺任農(1955年6月-1973年6月)
馬仁輝(1973年6月-1975年6月)
劉存信(1975年6月-1977年12月)
沈圖(1977年12月-1985年3月)
胡逸洲(1985年3月-1991年2月)
蔣祝平(1991年2月-1993年12月)
陳光毅(1993年12月-1998年6月)
劉劍鋒(1998年5月-2002年5月)
楊元元(2002年5月-2007年12月)
李家祥(2007年12月-)
*民航發展至今主要歷經四個階段:
*階段(1949年-1978年)
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在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下設民用航空局,受空軍指導。11月9日,*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總經理劉敬宜、陳卓林率兩公司在香港員工光榮起義,并率領12架飛機回到北京、天津,為新*民航建設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和技術力量。1950年,新*民航初創時,僅有30多架小型飛機,年旅客運輸量僅1萬人,運輸總周轉量僅157萬噸公里。
1958年2月27日,國務院通知:*民用航空局自本日起劃歸交通部領導。1958年3月19日,國務院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5次會議批準國務院將*民用航空局改為交通部的部屬局。
1960年11月17日,經國務院編制委員會討論原則通過,決定*民用航空局改稱“交通部民用航空總局”。為部屬一級管理全國民用航空事業的綜合性總局,負責經營管理運輸航空和專業航空,直接領導地區民用航空管理局的工作。1962年4月13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決定民航局名稱改為“*民用航空總局”。
1962年4月15日,中央決定將民用航空總局由交通部屬改為國務院直屬局,其業務工作、黨政工作、干部人事工作等均直歸空軍負責管理。這一時期,民航由于領導體制幾經改變,航空運輸發展受政治、經濟影響較大,1978年,航空旅客運輸量僅為231萬人,運輸總周轉量3億噸公里。
第二階段(1978年-1987年)
1978年10月9日,鄧小平同志指示民航要用經濟觀點管理。1980年2月14日,鄧小平同志指出:“民航一定要企業化”。1980年3月5日,*政府決定民航脫離軍隊建制,把*民航局從隸屬于空軍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這期間*民航局是政企合一,既是主管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以“*民航(CAAC)”名義直接經營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業務的全國性企業。下設北京、上海、廣州、成都、蘭州(后遷至西安)、沈陽6個地區管理局。1980年全民航只有140架運輸飛機,且多數是20世紀50年代或40年代生產制造的蘇式伊爾14、里二型飛機,載客量僅20多人或40人,載客量100人以上的中大型飛機只有17架;機場只有79個。1980年,*民航全年旅客運輸量僅343萬人;全年運輸總周轉量4.29億噸公里,居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印尼等國之后,列世界民航第35位。
第三階段(1987年-2002年)
1987年,*政府決定對民航業進行以航空公司與機場分設為特征的體制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民航北京、上海、廣州、西安、成都、沈陽6個地區管理局的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相關業務、資產和人員分離出來,組建了6個國家骨干航空公司,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等競爭。這6個國家骨干航空公司是:*國際航空公司、*東方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西南航空公司、*西北航空公司、*北方航空公司。以經營通用航空業務為主并兼營航空運輸業務的*通用航空公司也于1989年7月成立。
在組建骨干航空公司的同時,在原民航北京管理局、上海管理局、廣州管理局、成都管理局、西安管理局和沈陽管理局所在地的機場部分基礎上,組建了民航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和東北六個地區管理局以及北京首都機場、上海虹橋機場、廣州白云機場、成都雙流機場、西安西關機場(現已遷至咸陽,改為西安咸陽機場)和沈陽桃仙機場。六個地區管理局既是管理地區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企業,領導管理各民航省(區、市)局和機場。航空運輸服務保障系統也按專業化分工的要求相應進行了改革。1990年,在原民航各級供油部門的基礎上組建了專門從事航空油料供應保障業務的*航空油料總公司,該公司通過設在各機場的分支機構為航空公司提供油料供應。屬于這類性質的單位還有從事航空器材(飛機、發動機等)進出口業務的*航空器材公司;從事全國計算機訂票銷售系統管理與開發的計算機信息中心;為各航空公司提供航空運輸國際結算服務的航空結算中心;以及飛機維修公司、航空食品公司等。
1993年4月19日,*民用航空局改稱*民用航空總局,屬國務院直屬機構。12月20日,*民用航空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20多年中,我國民航運輸總周轉量、旅客運輸量和貨物運輸量年均增長分別達18%、16%和16%,高出世界平均水平兩倍多。2002年,民航行業完成運輸總周轉量165億噸公里、旅客運輸量8594萬人、貨郵運輸量202萬噸,國際排位進一步上升,成為令人矚目的民航大國。
第四階段(2002年——)
2002年3月,*政府決定對*民航業再次進行重組。主要內容有:
1、航空公司與服務保障企業的聯合重組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及服務保障企業合并后于2002年10月11日正式掛牌成立,組成為六大集團公司,分別是:*航空集團公司、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南方航空集團公司、*民航信息集團公司、*航空油料集團公司、*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成立后的集團公司與民航總局脫鉤,交由中央管理。
2、民航政府監管機構改革民航總局下屬7個地區管理局(華北地區管理局、東北地區管理局、華東地區管理局、中南地區管理局、西南地區管理局、西北地區管理局、新疆管理局)和26個省級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大連、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廣西、深圳、重慶、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對民航事務實施監管。
3、機場實行屬地管理按照政企分開、屬地管理的原則,對90個機場進行了屬地化管理改革,民航總局直接管理的機場下放所在省(區、市)管理,相關資產、負債和人員一并劃轉;民航總局與地方政府聯合管理的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屬民航總局管理的資產、負債及相關人員一并劃轉所在省(區、市)管理。首都機場、西藏自治區區內的民用機場繼續由民航總局管理。2004年7月8日,隨著甘肅機場移交地方,機場屬地化管理改革全面完成,也標志著民航體制改革全面完成。
2004年10月2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第35屆大會上,*以高票首次當選該組織一類理事國。2004年,民航行業完成運輸總周轉量230億噸公里、旅客運輸量1.2億人、貨郵運輸量273萬噸、通用航空作業7.7萬小時。截止2004年底,我國定期航班航線達到1200條,其*內航線(包括香港、澳門航線)975條,國際航線225條,境內民航定期航班通航機場133個(不含香港、澳門),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廣州機場為中心,以省會、旅游城市機場為樞紐,其它城市機場為支干,聯結國內127個城市,聯結38個國家80個城市的航空運輸網絡。民航機隊規模不斷擴大,截止至2004年底,*民航擁有運輸飛機754架,其中大中型飛機680架,均為世界上*飛機。2004年*民航運輸總周轉量達到230億噸公里(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省),在國際民航組織188個締約國中名列第3位。
新*民航55年的發展歷程證明:發展是硬道理。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是加快民航發展的必由之路。當前,民航全行業正在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研究如何從加強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航快速健康發展的能力入手,以制定民航“十一五”規劃和2020年展望為契機,為實現從民航大國到民航強國的歷史性跨越而努力奮斗!
溫馨提醒:文章觀點來源網絡,隨時光飛逝,歲月變遷,準確性、可靠性、難免有所變動,因此本文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