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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訓
篤學 重行 修德 立才
釋義:篤學:篤,專心、堅定。篤學,即專心致志地學習。要志于學、專于學、厚于學,力戒浮躁虛榮,專心致志、老老實實、勤勤懇懇,在知識與技能上實現厚積厚載。
重行:行,行動、實踐。重行,即重視實踐、重在實踐。沒有專心致志、勤奮刻苦的學習行動,無以獲得真知;只關注書本知識、不重視專業技能,就不能獲得為社會服務的實際本領;掌握了知識和技能,不投身實踐、學以致用,就不能實現社會價值。
修德:修,學習、培養、鍛煉。修德,即通過學習與道德實踐,不斷提升道德品質與思想境界。在學習科學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同時,要不斷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自覺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努力養成深厚的文化素養和高雅的情趣,才能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
立才:立,站立、樹立,成為、成就。立才,即成為能夠立足社會、服務社會的有用人才。成才,才能立足于社會;立足社會、服務社會,才能實現人生價值和社會價值,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校徽
設計說明:校標基本圖案為圓形,由中英文校名、“蚌”字篆體變形等元素構成;標志主體圖案及英文校名取色為藍,圖案邊框及中文校名取色為黑;蚌字及底色取色為白;英文校名“BENGBUCOLLEGE”為國際識別標志。
釋義:(1)圓形取意為完美、圓滿,象征團結、和諧、吉祥;(2)藍色取意為廣闊、高遠、智慧、寧靜,象征理想的天空、知識的海洋、深邃的思想和未來的希望;(3)黑色取意為堅定、莊重,象征嚴謹、規范、理智;(4)白色取意為純潔,象征高尚的情操和美好的心靈;(5)“蚌”(音Beng)字取地名本義,表達蚌埠學院的地域定位;“蚌”字經過篆體變形后,左邊的“蟲”旁構成抽象的河流圖案,進一步表達蚌埠學院地處淮河流域,也象征著淮河及淮河文化源遠流長;右邊的“豐”字取其多詞性含義,作知識的豐富、思想的豐富、人才的豐富、校園文化的豐富等開放性解釋,寓示蚌埠學院的建設與發展碩果累累、前景輝煌。
蚌埠學院于2007年3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準,(學校編號11305)由辦學歷史近30年的蚌埠高等專科學 校、蚌埠教育學院、蚌埠職工大學合并組建,是一所以工為主,工學、人文學科、理學、管理學、社會學科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教學型普通本科院校。
2004年5月國家教育部批準在三校合并的基礎上籌建蚌埠學院。學院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關于“加大投資力度,加快校園規劃和建設,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努力實現三所院校的實質性融合,不斷改善辦學條件,著力增強學校的科研能力、提高學術水平,爭取盡快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本科學校的設置標準”的要求,認真落實國家教育部專家組、省教育廳專家組的指導意見,全面貫徹“以籌促建、重在建設”的指導思想,充分調動師生員工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大力推進新校區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各項工作都取得積極進展。2006年12月國家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專家組對學院籌建工作進行了實地考察、全面評估。2007年1月29日,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五屆一次會議全票通過了蚌埠學院正式建校。
蚌埠學院占地80公頃,其中新校區65公頃,坐落于蚌埠大學園區內,東靠建設中的京滬高鐵蚌埠站,南倚蘆山,西臨龍子湖,北接安徽財經大學和蚌埠醫學院,依山傍水,風景秀麗。按照本科院校標準,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生態性要求和1萬名全日制在校生規模一次規劃、分期建設。蚌埠學院新校區已建校舍20萬平方米,在建校舍近3萬平方米,現有實驗室17個大類、97個分室,教學儀器設備總值達到4000多萬元;多媒體教室和語音實驗室座位達到3000座;館藏紙質圖書56萬冊,電子圖書25萬冊,共計完成投資4億元。學院現有專任教師477名,2007年度省級教學名師(本科部分)1人,副高以上教師150名,博士、碩士學位教師199名,另有在讀碩士、博士121人,非教師系列高級職稱近30人。學院設有淮河文化研究中心、復雜系統研究所、生物技術研究所、寫作研究所、金工實習工廠、食品加工實習工廠等機構。
教學與科研是高校發展與培養人才的兩大基本功能,學院積極發揮學科交叉的綜合優勢,加強實驗教學和實踐教 學,注重教學與科研的結合。近幾年,學院共承擔省級科研項目53項,與有關企業簽定在研項目19項,發表論文約600篇,發明專利3項,省級本科精品課程1門,合作共建省級本科精品課程6門,省級專科精品課程3門,獲各類獎項90項。
國家助學金
*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共 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國家勵志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
*條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勤工儉學
*條 為規范管理我院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取得本院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院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六條學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
第七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院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八條 勤工助學學生要樹立正確的勞動觀,自覺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學院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采取適當方式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生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學院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院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團體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十條 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與服務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管理與服務的職責是:
(一)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二)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院管理;(三)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四)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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