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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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會談/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汪辜會談1993年4月29日,海協會長汪道涵和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在新加坡舉行兩會*次會談。雙方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及《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兩會聯系與會談制度協議》及《汪辜會談共同協議》。
唐焦會談1994年1月31日到2月5日、1994年8月4日至8月7日,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與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焦仁和先后在北京、臺北進行二度唐焦會談,就如何落實《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及后續事務性協商問題進行會談,兩度唐焦會談后,1994年8月24日,依《兩會聯系與會談制度協議》第五條通過訂定《兩會商定會務人員入出境往來便利辦法》。
*次陳江會談2008年6月12日海協會長陳云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北京舉行協商談判,針對多項攸關兩岸交流議題達成共識,包括兩岸包機直航、大陸游客來臺等,并將推動兩岸合作在臺灣海峽海域探勘開發油田。雙方并簽署《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
第二次陳江會談2008年11月4日,兩會再度由陳云林與江丙坤領銜于臺北圓山飯店舉行協商談判,針對兩岸包機直航新航線及增加班次與航點、兩岸海運直航、全面通郵、食品安全管理機制,以及面對世界金融風暴兩岸如何應對等問題進行協商。兩會會談成果包含四個協議,《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食品安全協議》。
第三次陳江會談2009年4月26日,海協會長陳云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南京舉行協商談判。由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率領代表團前往南京,針對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兩岸定期航班、兩岸金融合作等議題進行協商。雙方簽署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三項協議。
第四次陳江會談2009年12月21日,海協會長陳云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于臺中市舉行協商談判。海協會會長陳云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2009年12月22日下午在臺中簽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等三項協議。
第五次陳江會談兩會領導人第五次會談于2010年6月29日在重慶市舉行。海協會會長陳云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就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以及兩會會務、未來協商安排等事宜進行協商。雙方在兩會專家溝通成果的基礎上,完成了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業務磋商,對協議文本和附件均達成一致,將提交兩會領導人第五次會談確認并簽署。
第六次陳江會談2010年12月20日至22日,海協會長陳云林率團赴臺,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舉行第六次陳江會談。雙方不僅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還就《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發表階段性共識,并就成立經合會、ECFA后續協商、深化陸客赴臺旅游、增開直航班機、成立檢討機制、啟動文教議題協商等深入交換意見。
第七次陳江會談2011年10月20日上午,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天津舉行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第七次會談。當日下午,陳云林與江丙坤簽署了《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兩會公布了關于繼續推進兩岸投保協議協商和加強兩岸產業合作兩項共同意見。
第八次陳江會談2012年8月9日上午,海協會會長陳云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間的兩岸兩會領導人第八次會談在臺北舉行,雙方就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海關合作議題進行了商談,回顧了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和兩會已簽協議執行情況,討論了下半年會談議題規劃,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與《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重要作用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協會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海協會工作的明確要求,根據授權,切實發揮海協會通過與海基會商談
推動兩岸關系發展的重要作用。海協會已經做好接待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及兩會恢復接觸后首次會談的準備,希望兩會恢復商談的*步能夠順利邁出,就大陸同胞贈送臺灣同胞的一對大熊貓早日到臺灣安家落戶事宜,與海基會協商做出安排。海協會還將積極推動海協會與海基會領導人互訪,以進一步提升兩會交往水平。陳云林表示,海協會將繼續充分發揮受權民間團體的特點和優勢,加強與臺灣各界社會團體和人士的聯系和交往;繼續協助有關方面促進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邁向新層次、新水平;繼續協助有關方面處理好兩岸同胞交往中遇到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海協會一定要珍惜并抓住兩岸關系改善發展的難得機遇,推進兩岸協商談判進程,為構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作出歷史性的貢獻。
恢復會談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陳云林表示已做好兩會恢復接觸后首次會談的準備,2008年6月3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原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陳云林被選舉為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新當選的海協會會長陳云林3日在此間表示,海協會已經做好接待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及兩會恢復接觸后首次會談的準備,希望兩會恢復商談的*步能夠順利邁出。陳云林在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次會議閉幕時發表講話,向新一屆理事會報告了海協會近期工作設想。陳云林說,海協會與海基會已經互致函電,都表明了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盡早恢復商談的立場。兩會商談即將重新開始。海協會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對海協會工作的明確要求,根據授權,切實發揮海協會通過與海基會商談推動兩岸關系發展的重要作用。他說,兩岸周末包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兩項商談能夠取得積極成果。海協會將本著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精神,與海基會就今后的協商議題和步驟做出規劃。海協會已得到授權,就大陸同胞
贈送臺灣同胞的一對大熊貓早日到臺灣安家落戶事宜,與海基會協商做出安排。海協會還將積極推動海協會與海基會領導人互訪,以進一步提升兩會交往水平。陳云林表示,海協會將繼續充分發揮受權民間團體的特點和優勢,加強與臺灣各界社會團體和人士的聯系和交往;繼續協助有關方面促進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邁向新層次、新水平;繼續協助有關方面處理好兩岸同胞交往中遇到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陳云林說,海協會一定要珍惜并抓住兩岸關系改善發展的難得機遇,推進兩岸協商談判進程,為構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作出歷史性的貢獻。
組織架構/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協會*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由社會各界和有關方面推薦、協商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
海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海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海協會辦事機構現設秘書部、研究部、綜合部、協調部、聯絡部、經濟部。
人事改組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2008年6月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會議。會議通過了經推薦、協商產生的178名候選人為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新一屆理事來自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家事業單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部分省市臺灣工作辦公室、企業等方面,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成立后,召開*次會議,推舉陳云林為海協會會長,聘請張克輝、林麗韞為顧問,推舉鄭立中為常務副會長、孫亞夫為執行副會長、李炳才為駐會副會長,推舉王富卿、王在希、安民、張銘清為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決定李亞飛為秘書長。
海協會致函海基會通報人事改組情況: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3日致函海峽交流基金會,通報海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次會議有關情況。函電說,海協會于2008年6月3日舉行第二屆理事會*次會議,推舉陳云林為會長,推舉王富卿、王在希、安民、張銘清為副會長,決定李亞飛為秘書長。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新任會長陳云林,在2008年6月3日召開的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次會議上,陳云林當選為海協會新任會長。
會長/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協會首任會長為汪道涵(1991年-2005年),榮毅仁曾任海協會名譽會長。2005年12月24日汪道涵病逝后,會長的職位空缺至2008年6月3日。
2008年6月3日起,陳云林(2008年-2013年4月)任會長。
2013年4月26日,在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第三屆理事會*次會議上,陳德銘當選為海協會新任會長。
重要使命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王毅出席會議并講話。王毅充分肯定了海協會十年來取得的工作成績,希望海協會在新形勢下承擔起推進兩岸協商談判進程的重要使命。今后海協會要根據兩岸關系形勢發展和對臺工作需要,與海基會就今后協商議題和步驟作出規劃,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副會長張銘清
努力解決兩岸同胞關心的問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進程;并且在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的過程中,積極創造條件,尋求解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為構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框架而努力。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將一如既往地支持海協會的工作,保障海協會職能的順利履行。 海協會*屆理事會常務副會長李炳才代表上一屆理事會作了會務報告。李炳才指出,海協會在臺海局勢風云變幻、兩岸關系十分困難的情況下,繼續高舉兩岸協商談判的旗幟,維護兩岸協商談判的政治基礎;發揮受權民間團體作用,堅決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活動;與臺灣和海外贊成發展兩岸關系的團體和人士開展廣泛的聯系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地方妥善處理兩岸同胞交往中遇到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開展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艱辛努力。會議閉幕時,新當選的海協會會長陳云林發表講話,向新一屆理事會報告了海協會近期工作設想。陳云林說,海協會與海基會已經互致函電,都表明了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盡早恢復商談的立場,兩會商談即將重新開始。
協會章程/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章程
兩岸合作
(1991年12月16日通過)
*章 總則
*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系,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于:
一、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系與合作。
二、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常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托,與臺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并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權力機構為理事會、協商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委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聘請名譽會長。 本會聘請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每年度會務報告;修訂章程;每年經費預算、決算;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會議;增免理事,并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民間贊助和捐贈;國家資助;咨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支出,受理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應依法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并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歷史發展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章程》規定,海協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系,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海協會還可接受有關方面委托。理事會為海協會*權力機構。上海市原市長汪道涵1991年12月當選為海協會首任會長。2005年12月汪道涵逝世后,海協會會長一職一直懸缺。1992年,海協會與海基會在香港就兩岸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進行討論,后來形成“九二共識”,為海協會和海基會的商談奠定了基礎。1993年4月,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和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在新加坡舉行會談,這是自1949年以來兩岸高層人士首次以民間名義進行的公開會晤。這次會晤建立了兩岸制度化協商的機制,標志著兩岸關系邁出了歷史性的重要一步。“汪辜會談”簽署了《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等4項協議,推動了兩岸經貿往來和民間交流的發展。此后,雙方又舉行了20多次不同層級的商談以及1998年在上海舉行的“汪辜會晤”。這一期間兩會協商取得的成果,受到了兩岸同胞的歡迎和國際社會的肯定。1999年李登輝拋出“兩國論”后,兩會商談被迫中斷。
工作內容/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協會成立以后的工作重點主要有4項:
一、逐步建立和發展與臺灣島內外民間團體和人士的聯系與相互合作,發揮民間力量,共同促進兩岸的直接三通和雙向交流。根據國臺辦的授權,協會將負責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有關團體進行聯系,處理相關問題。
二、將就合作打擊臺灣海峽海上走私、搶劫問題與臺灣授權團體海基會具體商談。
三、協會如受到委托,也將協同有關方面與臺灣授權團體或人士就處理臺灣海峽海上漁事糾紛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之居民及相關問題進行商談。
四、協會將積極為臺灣島內外各團體、各界人士提供有關祖國大陸投資、貿易和其他交流活動的政策、法規等咨詢和服務。同時也積極向祖國大陸有關方面和地方提供對臺文化、學術、體育、科技交流等咨詢。
理事會議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次會議2008年6月3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這次會議是在臺灣局勢發生積極變化、兩岸關系發展呈現良好勢頭的新形勢下召開的。會議總結了海協會近年工作、進行了理事換屆、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規劃了未來任務。會議開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親切會見了全體代表并發表重要講話。賈慶林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對海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次會議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對海協會以往在推動兩岸關系發展中發揮的積極作用給予高度肯定,對即將產生的海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的工作給予熱情勉勵。
賈慶林指出,通過協商談判推動兩岸關系發展和祖國和平統一進程,是我們黨和政府一貫的方針政策。2008年3月下旬以來,臺灣局勢發生積極變化,“臺獨”勢力及其分裂活動遭到沉重打擊,兩岸關系發展面臨多年來難得的歷史機遇,兩岸同胞比以往更熱切地期盼兩岸關系改善與發展。恢復兩岸協商談判并取得實際成果,是當前兩岸關系改善和發展的重要標志。海協會新一屆理事會承擔著新形勢下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重要任務,要堅持在“九二共識”基礎上與海基會進行商談,秉持“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的精神,先易后難,先經濟后政治,循序漸進,務實解決兩岸同胞關心的問題,推動兩岸協商談判不斷取得進展,在兩岸關系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賈慶林希望海協會按照黨的十七大關于對臺工作的總體要求,堅定不移地貫徹中央對臺工作的大政方針,遵循建會宗旨,認真履行職能,在中央的領導下,在各有關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同心協力,為開創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新局面作出重要貢獻。
國務委員戴秉國出席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戴秉國指出,這次會議對于盡快恢復海協會與海基會的交往與商談、努力開創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新局面具有重要意義。戴秉國說,我們應當緊緊抓住兩岸關系發展面臨的難得歷史機遇,努力開創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新局面。兩岸協商談判的進展,歷來是兩岸關系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當前,海協會與海基會均已表示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恢復聯系往來和協商談判。希望海協會與海基會復談后,優先協商解決兩岸同胞期待已久的兩岸周末包機和大陸居民赴臺旅游問題,爭取盡快簽署協議,盡早實施,以滿足兩岸同胞的迫切愿望。戴秉國還表示,在今后的兩岸協商談判中,雙方要維護“九二共識”這一兩岸協商談判的政治基礎,擱置一時不易解決的問題,先解決可以解決的問題,以利推動兩岸關系取得實際進展,最終在兩岸關系發展的過程中創造條件,尋求解決兩岸關系中歷史遺留問題和可能遇到的新問題的辦法,還要努力解決兩岸同胞交往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保持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勢頭。
簡介/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是于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章程》規定,海協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系,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為實現上述宗旨,海協會致力于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系與合作;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接受大陸有關方面委托,與臺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并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會徽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
海協會發布會徽
2009年4月21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簡稱海協會)發布該會會徽,會徽以藍色著調,采用“浪花”“水紋”“雙手”和“對稱的弧形線條”為基本元素,構成圓形圖案。
海協會說,翻卷的浪花及交融的水紋,象征著海峽兩岸割舍不斷的聯系;“浪花”中升涌而成的雙手,滿掬欲握,形象表達了兩岸同胞交流合作、平等協商的共同愿望,也點染出海協會承擔的歷史使命。動感的雙弧線交匯成一個圓形將浪花和雙手緊緊包容,體現了中華文化中“和諧”“圓融”的精神,寓意著兩岸同胞血脈相連,命運與共,攜手推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共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為確保海協會徽記的嚴肅性和正常使用,避免與其他標志相混淆,海協會特別發布公告說,海協會徽記不具有商業價值和目的,僅作為海協會標志和象征,主要用于兩岸的協商談判與兩會的交流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海協會作為該徽記之權利人,依法享有版權。未經海協會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使用該徽記,不得將該徽記進行拆分、歪曲、篡改等變形使用,亦不得將該徽記作為其他圖案的組成部分使用。
海協會成立于1991年12月16日。該會自成立以來,本著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系、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宗旨,加強同贊成該會宗旨的臺灣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系與合作;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協助有關方面處理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受權開展兩岸協商。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簡稱海協會)自1991年12月16日成立以來,本著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系、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宗旨,加強同贊成本會宗旨的臺灣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系與合作。為體現海協會的宗旨和職責、展現團隊精神、凝聚兩岸同胞認同,海協會特請清華大學美術學院設計了會徽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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