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將原重慶市商業委員會承擔的民用爆破器材監管職責劃入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職責劃給重慶市商業委員會。(四)將典當行業監督管理。
(五)將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的職責劃給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籌)。
(六)取消已由國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七)加強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