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防震減災的有關工作。(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
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與計劃財務體制;指導省級以下地震工作機構的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五)對省、直轄市地震局實施以中國地震局為主的雙重領導,自治區。
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六)管理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提出全國地震趨勢預報意見。
(七)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速報;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向國務院提出對國內外發生破壞性地震作出快速反應的措施建議。
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 指導地震科技成果的開發與應用;承擔地震科技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八)指導地震科技體制改革;擬定地震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地震科技研究與國家重點地震科技項目攻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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