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縣人大等交給縣人民政府辦理的有關事項。(三)承辦地委、縣委。
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文電;組織起草和審核以縣人民政府(辦)名義制發(fā)的公文;指導全縣政府系統(tǒng)的公文處理工作。(四)處理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六)對縣人民政府重大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及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七)根據(jù)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重點和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提出建議。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
(八)負責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xié)委員提案,并督促檢查建議、提案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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