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規劃,機關黨委,從嚴治黨。法治宣傳,辦公廳。
國家民委網站。
第二階段:從1954年至1964年全國第二次人口普查。新確定了15個少數民族,即土家、畬、達斡爾、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龍(后改名為德昂)、獨龍、京、毛難(后改名為毛南)、門巴;同時,將普查中自報的74個族體分別歸并到53個少數民族中。
第三階段:從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1965年認定了西藏珞瑜地區的珞巴族,1979年認定了云南基諾山的基諾族。至此,使中華民族的成員增加到56個。
第四階段:從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據統計,自1982年以來,全國恢復、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數在1200萬人以上。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并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于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系,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游、定居等事宜。
為促進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民委轄有6所普通高等院校,分別是中央民族大學、中南民族大學、西南民族大學、西北民族學院、西北第二民族學院和大連民族學院。這些院校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同時,還招收一部分漢族學生。國家民委所屬的中央民族管理干部學院承擔著培訓少數民族干部的一部分工作。
國家民委轄有一些企事業單位。如國家民委民族問題研究中心、*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民族博物館、*民族語文翻譯中心、民族團結雜志社、民族出版社、民族畫報社、中央民族歌舞團、民族文化宮及*民族經濟開發服務總公司等。原屬國家民委的*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民族旅行社等企業已與機關脫鉤。
國家民委負責指導地方民族工作,與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國家宗教局等工作部門保持著密切的工作聯系。
國家民委委員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組織保障。兼職委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根據本部門的職能,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國家民委兼職委員單位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體育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扶貧開發辦。
1998年,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務院繼續設置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民委的職能得到強化,各項職能進一步適應了新時期民族工作的需要。
李維漢
烏蘭夫
楊靜仁
司馬義·艾買提
李德洙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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