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書記、任免、培訓工作。(三)指導區直機關黨的組織生活和換屆選舉工作;負責區直各部門機關黨組織的設立和機關黨委(直屬總支、副書記的考核。
(四)負責指導自治區直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自治區直屬機關思想道德文化建設工作。
(六)領導區直機關各部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抓好違紀案件的查處,按分工審批處級黨員干部違反黨的處分決定。
(七)領導區直機關工、青、婦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八)對全區各盟市機關工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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