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組織實施對重點行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
(七)編制、統計核算工作。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
(八)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擔本系統金稅工程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九)負責本地區國際稅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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