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和監獄管理工作。(二)指導、監督刑罰執行。
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統的戒毒工作。(三)指導。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草案。
普及法律常識及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工作。(五)負責法制宣傳。
公證相關管理工作。監督律師工作、依法負責律師、(六)指導、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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