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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介紹:

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首頁www.fjkx.org

地方導航,福建導航。

省級學會,信息平臺,學會,地市科協。

協會宗旨/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維護科技工作者的權益,竭誠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團結組織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常設機構/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本會常務機構是福建省科協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下設3個工作委員會及相應的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常委由我省40位著名的專家和學者組成。

主要任務/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四、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五、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六、 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
七、 開展科學論證、咨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鑒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任務。
八、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 興辦符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協會領導/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主 席:吳新濤(著名科學家、中國科學院·院士)
副主席:葉順煌符衛國 柯少愚 趙榜生 顧阿華謝聯輝鄭蘭蓀洪茂椿 王欽敏賴愛光謝華安 杜 建
陳元仲孫世剛鄭金貴 李建平付賢智陳紹軍

協會組成/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本會由省級各自自然科學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市、縣(市、區)科協組成。現在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160個(包含6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個基金會),市、縣、區科協94個。全省會員達30萬個,其中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會員逾15萬人。

協會章程/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對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所屬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省級學會)的管理、服務與規范,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試行)》以及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學會是按自然科學中的基礎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級學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緊扣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這個中心任務以及省科協“圍繞一個中心,發揮兩個積極性,搞好三個服務,堅持四個原則,打響五個品牌”的工作思路,充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建設創新型省份貢獻力量。
第四條 省級學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活動及臺港澳科技交流,發展同國(境)外的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對我省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相關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開展表彰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
(九)開展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咨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鑒定、技術評價,參與并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于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第二章 成立、接納、變更、退出、注銷
*節 成立
第五條 省科協依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對成立全省自然科學中的基礎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學科的學術性或科普性的社會團體的籌備申請進行審查。
第六條 向省科協申請成立的省級學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其業務屬于自然科學中的基礎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學科及其相關的新興、交叉或前沿領域,或與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密切相關的領域;
(二)主要發起者應在相關領域有重大建樹和影響,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其相關領域有穩定而廣泛且跨多個機構的專家學者群體,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四)有規范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常設辦事機構和專職(全日制)工作人員;
(七)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科技類基金會申請成立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執行;
(八)其業務領域和名稱不得與已成立的省級學會相同或相似。
(九)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規范。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七條 申請成立省級學會的程序:
(一)籌備成立省級學會的申請,經省科協審查同意后,發起者應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省民政廳提出籌備申請。
(二)自省民政廳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發起者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會議籌備方案應于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報省科協審批。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三)會員(代表)大會的結果報經省科協審查后,由發起者向省民政廳申請成立登記,經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登記后,由省科協作為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節 接納
第八條 省科協實行團體會員制。由省科協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省級學會自省民政廳批準成立之日,自動成為省科協團體會員。其余科技團體需申請方可加入。
第九條 省科協團體會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協章程》;
(二)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依法登記的省級科技團體和高校科協;
(三)在相關領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學術帶頭人和不少于50個的會員;
(四)能獨立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繼續教育,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類刊物;
(五)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及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收入。
第十條 由其他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省級科技社會團體申請加入科協,其業務主管單位不變。
第十一條 省科協團體會員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推選代表參加省科協全省代表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省科協的活動;
(三)對省科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獲得省科協的有關資料;
(五)獲得省科協的業務活動資助。
義務:
(一)遵守《中國科協章程》及省科協有關管理辦法;
(二)接受省科協領導;
(三)執行省科協決議和決定;
(四)承擔省科協委托的任務。
第三節 變更
第十二條 省級學會變更名稱,需經理事會無記名表決通過后向省科協提出申請;省級學會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動資金、業務范圍等事項,需經理事會同意,向省科協提出申請。上述變更事項經省科協同意后,應到省民政廳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節 退出
第十三條 省級學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出省科協并解除業務主管關系:
(一)有退出省科協的意愿,向省科協提出申請,經批準退出;
(二)不遵守《中國科協章程》,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經給予警告或限期整改一年內無明顯改進的,省科協勸其退出;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連續二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未通過的,省科協強制其退出。
第十四條 退出省科協的程序:
(一)省級學會申請退出省科協,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報省科協審查同意,并報省民政廳同意變更業務主管單位,辦理退出手續。
(二)省科協勸其退出的學會,由省科協學會學術部提出意見,經省科協駐會主席批準生效。勸其退出生效一年內,被勸其退出的學會應尋找新的業務主管單位,并申請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手續。如在一年內無法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省科協不再擔任業務主管單位,被勸其退出的學會應申請注銷。
(三)省科協強制其退出的學會,由省科協學會學術部提出意見,經省科協駐會主席同意,報省民政廳批準,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撤銷程序辦理。
第五節 注銷
第十五條 省級學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省科協審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廳申請注銷: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六條 省級學會注銷應當向省科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級學會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加蓋學會印章的理事會關于注銷事項的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 省級學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省科協及其他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省級學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 省級學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并上繳該省級學會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九條 符合會員條件,承認省級學會章程者,可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核批準成為省級學會會員。
第二十條 省級學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二十一條 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省級學會可授予榮譽會員、名譽會員稱號;有條件的省級學會可發展不同類別的個人會員,其類別和條件由各學會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高技能人才;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并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其中,對本學科或專業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省級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對本學科或專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我省相應學會的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省級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二)單位會員。與省級學會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愿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合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
第二十三條 會員基本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會員基本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依學會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省級學會直接發展會員,同時可授權地市學會、省級學會分支機構發展會員。
第二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并交回有關證件。
第二十七條 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省級學會應書面通知會員補交;不履行學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二十八條 會員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決定,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條 會費標準依省級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通過,并報省科協和省民政廳備案后實行;會費使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章 領導機構和負責人
*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省級學會*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省級學會依據本學會章程,每5年按期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完成理事會換屆工作。召開前一個月,應向省科協報送經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推薦的新一屆理事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名單及簡介,經省科協審查同意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后一個月內,應向省科協報送換屆會議的總結或紀要,并向省民政廳辦理法人代表變更等有關手續。
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批準。但延期召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三條 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的必須材料:
(一)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新章程或章程修改或不修改報告;
(三)本屆理事會財務工作報告及審計報告;
(四)新一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推薦說明及簡介;
(五)新一屆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推薦說明及簡介。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要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本學會章程和民主程序進行。
第二節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選舉(或聘任)、罷免(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
第三十八條 學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人數原則上根據學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理事會規模不宜過大;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二)理事(常務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三)專家、學者、在產學研*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
(四)年齡結構合理,原則上理事會成員中45歲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不少于30%,要有一名青年理事擔任正或副理事長。老科技工作者協會除外;
(五)每屆成員調整不得少于1/4。
第四十一條 省級學會舉行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應抄報省科協;會議的決議、紀要,應通告全體會員,并報省科協備案。
第三節 學會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換屆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四十三條 學會換屆后一般不增補或更換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確需增補或更換的,需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向省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學會章程規定進行選舉,并到省民政廳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四十四條 省級學會理事長(會長)為該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在章程中寫明,經省科協同意并報省民政廳批準后,方可任職。
省級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級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條 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理事長(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會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副會長)代行職權。
第四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十七條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省科協同意后方可選舉;報省民政廳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兼任省級學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九條 省級學會理事長(會長)連續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五章 辦事機構
第五十條 辦事機構是省級學會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有掛靠單位的學會,其辦事機構行政上接受掛靠單位領導。
第五十一條 省級學會辦事機構變更掛靠單位,需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并報省科協同意。如果因變更掛靠單位而發生住所變更的,還需同時辦理學會住所變更的有關手續。
第五十二條 掛靠單位應對學會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工作保障。掛靠單位對學會負責人中的編制內人員的任免、調動,事先應征求學會常務理事會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省級學會辦事機構及專兼職工作人員的管理:
(一)省級學會辦事機構應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具備成立基層黨支部條件的省級學會辦事機構,應建立健全黨的組織。
(三)省級學會辦事機構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專職工作人員編制所在單位負責;人事管理由專職工作人員編制所在單位按其編制系列管理權限進行管理。
(四)有條件的省級學會,應實行競爭和流動的動態人事管理,對專職人員進行選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獎懲和解聘辦法。其檔案管理、檔案工資、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務評定、住房公積金、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政審等工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級學會辦事機構聘用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管理由學會秘書處負責。
(五)工作量較大的學會兼職工作人員可領取適當的交通、電話費等補貼。
第五十四條 省科協實行省級學會活動年度檢查制度。省科協對省級學會的年度檢查,是省民政廳年檢工作的初審。省級學會必須按規定向省科協報送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統計報表、財務報表等。
第六章 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節 設立
第五十五條 分支機構是省級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學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是省級學會的組織基礎。
代表機構是省級學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學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學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第五十六條 省級學會的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為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省級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省級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福建”、“閩”、“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省級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省級學會承擔。分支機構不另訂章程,不另設理事會。省級學會應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五十九條 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向省科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級學會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申請書;
(二)加蓋學會印章的省級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會議紀要;
(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簡況表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上述文件經省科協初審通過后,向省民政廳提出登記申請,經省民政廳核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協不予受理:
(一)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四)活動內容、承辦事項與該學會宗旨、業務范圍無關;
(五)分支機構超越該學會設定的活動范圍,代表機構超越該學會設定的活動區域;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管理
第六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準登記后,確需刻制印章的,到省民政廳辦理有關手續。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確需建立銀行基本存款帳戶的,由省級學會向省民政廳申請,經省民政廳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必須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備案。
第六十二條 分支機構可依省級學會章程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托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為該省級學會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該省級學會所有。
第六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省級學會的規定按時換屆。其負責人換屆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5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兼任省級學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三節 變更、注銷
第六十四條 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或注銷,應當向省科協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級學會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或注銷申請書;
(二)加蓋學會印章的省級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關于變更或注銷事項的會議紀要。
變更負責人,需提交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變更住所,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有關變更或注銷事項經省科協審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廳辦理核準手續。
第六十五條 省級學會被注銷或者被撤消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同時被注銷或撤消。
第七章 業務活動
*節 學術交流
第六十六條 省級學會要把開展高質量的學術交流、推動學科發展、促進科技自主創新作為主要任務,推進學科的交叉融合與相互滲透,促進學科群建設,培育創新人才,增強學會學術影響力,提高社會公信力。每個學會要以建立和完善學術年會、學科發展報告制度為基礎,組織開展好各項學術交流活動。
第六十七條 省級學會每年要根據學科發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本學科、專業特點和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制定年度學術交流工作計劃。省級學會重點學術交流活動結束后,應向省科協報送總結或會議紀要。
第六十八條 省級學會舉辦涉及重大政治、理論等社會科學方面的學術交流活動,需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報省科協審批后方可開展。
第六十九條 省級學會每年至少要辦好1~2場高質量的學術會議 。要積極申辦省科協學術年會和青年學術年會分會場和創新型學術沙龍。相近學科的學會間要爭取共同舉辦跨學科、交叉性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七十條 省級學會應結合年會或重點學術會議,評選表彰優秀學術論文,應積極推薦會員論文參加全省自然科學優秀學術論文評選活動。
第七十一條 省級學會申報省科協重點學術活動項目,必須在省科協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申報項目獲批準后,在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須將會議紀要、論文集及有關會議資料報省科協備案。獲批準而延期執行的項目,應向省科協提出書面報告,闡明理由,獲準后省科協繼續執行資助;未實施項目取消資助;在項目撥款執行后發現弄虛作假和違紀行為的,經查實,三年內取消申報資格。
第七十二條 省科協鼓勵學會辦好學術期刊或會訊等學會刊物。
第二節 國(境)外交流
第七十三條 省級學會應積極開展國際及港澳臺地區的學術交流,尤其是對臺科技交流,充分發揮科技社團對外民間科技交流主要代表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 省級學會開展國際及對港澳臺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等活動,不得涉及國家機密、非對外開放地區、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以及人權、少數民族、宗教、意識形態等社會科學領域的問題和國際上的敏感問題,不得接受境外反華反共政治團體和宗教團體的資助。
第七十五條 省級學會與境外對口組織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不得超出本學會的專業領域,且不得與第七十四條規定相抵觸,協議文本必須報省科協備案。
第三節 科學普及
第七十六條 省級學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和《福建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開展科普工作。根據科學技術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社會不同層次人群的需要,結合本學科、專業的發展,制定本學會的科普工作年度計劃,重點科普活動結束后應向省科協報送活動總結。
第七十七條 省級學會的科普工作應社會化、群眾化、經常化。省級學會應積極與有關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共同創建長久性科普陣地(夏令營基地、開放性實驗室、陳列室、科普畫廊等),并根據學科、專業發展不斷更新內容。
第七十八條 各學會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以上的科普活動。
第七十九條 省級學會應積極組織科技工作者和會員參與科普日、科技活動周、相關紀念日、年會主題科普活動、會員日等重點活動,通過各種方式向公眾展示創新成果,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
第四節 建立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十條 省級學會要以會員為本,以完善學會各項制度為基礎,以增強學會服務和發展能力為主線,以加強學會自身建設為重點,切實做好會員服務和學會管理,努力建設好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十一條 省級學會要堅持民主辦會,按時按程序召開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總綱,以理事會議事制度、秘書處運作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等為基本構架的各項學會工作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責任制。
第八十二條 省級學會要為會員提供學術交流、科普宣傳、科技咨詢、獻計獻策的舞臺,充分發揮會員的聰明才智,為他們施展才華鋪路搭橋;要建立有效的機制加強與會員的溝通與聯系,積極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為會員服務工作;要加大對優秀會員的表彰宣傳力度,積極參與中國科協和省科協的各種表彰獎勵工作,在條件許可下,積極做好會員的療養、考察、進修工作;要建立健全能夠提供會員查詢專業和相關信息的各類載體,提供會員繼續教育機會。
第八十三條 省級學會要充分利用省科協信息系統平臺,通過學會及會員數據庫建設和信息交換、信息臺及短信平臺等功能的應用,切實提升學會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節 科技咨詢與技術服務
第八十四條 省級學會要面向經濟建設主戰場,堅持學會工作服務于經濟建設中心,圍繞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重點、難點和實際問題開展工作,積極開展科技咨詢,對重大決策咨詢的立項及咨詢建議被采納情況應及時報告省科協。
第八十五條 省級學會應積極組織會員參加“廠會協作”、“村會協作”、“金橋工程”等各項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并可實行有償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參加咨詢、調研、研討的專家學者和科技工作者發放必要的補貼。省級學會要積極配合省科協辦好“科技月談會”、“區域經濟發展論壇”、《科技工作者建議》和政協提案。
第八十六條 省級學會利用自己的專業特長,開展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活動,要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加強管理。省級學會創辦科技開發型、科技服務型經濟實體,應依法登記、經營和管理。
第八十七條 省級學會應積極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尤其是掛靠單位對學會工作的支持,爭取接受委托并承擔與學會業務性質有關的職能和任務。省級學會掛靠單位應積極支持相關學會承接所轉移的政府職能,扶持學會做大做強。
第八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八十八條 省級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九條 省級學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財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九十條 省級學會必須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十一條 省級學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九十二條 省級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三條 省級學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被審計的省級學會支付,審計結果應報送省科協備案。
第九十四條 省級學會應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與監督制度,每年的財務狀況應向理事會報告,并報省科協備案,接受省科協的財務監督。
第九十五條 省級學會資產發生轉移時,應得到理事會和有關專門機構的審議批準,并接受省科協的審查。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六條 省級學會修改章程,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提議并形成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審議通過,報省科協審查、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九十七條 省級學會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違紀違法等原因需要注銷的,報省科協審查批準。
第九十八條 省級學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和掛靠單位等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九十九條 省級學會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百條 省級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百零一條 本辦法是省級學會制定章程的依據之一。
*百零二條 各設區市、縣級科協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同級學會管理辦法。
*百零三條 省科協所屬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非省科協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省科協團體會員參照本《辦法》部分條款執行。
*百零四條 本辦法經省科協七屆二次常委會通過后,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同時,2003年版《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省級學會管理工作辦法》終止。
*百零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省科協。

組織性質/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

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FAST),簡稱福建省科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CAST)的地方組織,是福建省科技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成立于1962年1月,其前身是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福州分會和福建省科學技術普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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