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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工程學會

介紹:

紡織工程學會

首頁www.ctes.com.cn

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支撐單位為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是國內成立最早的由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科普性、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中國紡織工程學會于1930年4月成立,學術性。

中國科協學會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我會成立黨委的報告。中國紡織工程學會于2017年11月3日成立黨委。 2018年1月9日。

業務范圍/*紡織工程學會

*紡織工程學會業務范圍:

1. 開展國內外紡織科學技術交流,促進紡織學科發展,普及紡織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2. 組織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音像制品;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技術合作和交流。

3. 組織紡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事務的科學決策;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技術咨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獎勵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科技文件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4. 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發現并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5. 舉辦符合學會性質和*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6. 興辦符合宗旨的實體。

7. 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學會章程/*紡織工程學會

*章 總 則

*條 學會名稱:*紡織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China Textile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縮寫: CTES 。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紡織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結成并依法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學術性、科普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廣大紡織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科學技術是*生產力的思想,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努力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服務,為廣大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服務;要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科協和社團登記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人、財、物方面由*紡織工業協會代管。省、自治區、直轄市紡織工程學會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北京市朝陽區延靜里中街3號(郵編10002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范圍是圍繞紡織科技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紡織科技學術交流,推動自主創新,促進紡織學科發展,促進國際民間科技友好交往,普及紡織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和科技成果。

二、組織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

三、組織紡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事務的建言獻策;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咨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評價,參與并承擔技術標準制定,組織舉辦科技展覽,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四、認定會員資格,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發現并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激勵人才。

五、舉辦符合本會性質和*科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六、興辦符合宗旨的實體。

七、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凝聚人才。

八、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需要和學會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紡織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和團體。

四、普通會員除符合上述一、二、三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于上述學術水平的技術人員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行業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于中級職稱的科技人員;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或企業家。

五、高級會員除符合上述一、二、三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凡具有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博士等以上職稱、學位或相當于上述職稱、學位;曾獲國家及省部級科技進步和科技發明獎、*青年科技獎、桑麻獎等獎項;在學術上具有較高的成就,具有較高學術威望;對本專業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并愿意參加本會的科技工作者。

六、學生會員除符合上述一、二、三之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在高等院校本科就學三年以上的學生,或獲得各種獎學金的,愿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并接受一定的本會任務的學生,可申請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后在本行業工作三年以上,可向所在地學會辦理轉為正式會員手續,不需再履行會員入會審批手續。

七、團體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重視科技進步,并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本會與團體會員建立業務聯系和互相支持關系。

2、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成立的紡織工程學會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八、榮譽會員:

凡對本專業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會員,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學會組織部進行審查。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經我會授權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紡織工程學會、高等院校及我會專業委員會等均可協助我會辦理會員申請入會事宜。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可由我會授權委托的單位審批和管理,報我會登記備案。高級會員和團體會員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紡織工程學會、高等院校及我會專業委員會授理入會申請,我會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的優先權;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七、團體會員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咨詢,可請求學會舉辦培訓班等。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八、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撰寫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九、團體會員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通知提示本人,如仍不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代表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科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本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并從事有關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和關心本會活動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業家。理事會成員要體現老、中、青結合。

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任期均為當屆;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各工作機構的職責及工作條例,管理制度,也可由各工作機構按照任務自行制定后,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施行;

十、制定本會活動計劃;

十一、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十二、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理事會理事除個人理事外,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適當增加單位理事,比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10。對本會有貢獻的單位推派的理事,統稱為單位理事,其職權與個人理事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需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l/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紡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2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科協書記處同意后方可選舉,報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學會內公示后,報經*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選舉程序后,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科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業務主管單位*科協等單位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制度,履行對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及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實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的不動產和經費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經過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科協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報*科協審查批準。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馀財產,在*科協和民政部及代管單位*紡織工業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會員證、會徽由本會自行設計、制作、統一分發,報*科協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紡織工程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 12 月8 日經第24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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