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協會要聞,中國銀行業協會。
*銀行業協會。
《*銀行業同業自律公約》是經*銀行業協會會員銀行共同協商制定的,其目的是要求各會員銀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堅持依法合規經營,自覺維護商業銀行信譽,在公正、合理、平等的基礎上開展業務經營活動。
《公約》規定,各會員銀行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奪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銀行,不得竊取其他銀行的商業秘密;不得擅自或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降低
利率發放貸款;嚴格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業務收費標準,并制定合理規范的其他中間業務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壓低同業拆借利率,不得違法違規拆借資金;各會員銀行應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及信貸政策發放貸款;嚴格遵守結算紀律;共同抵制企業逃避銀行債務的行為;規范銀行卡業務管理;會員銀行之間應加強信息交流,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等。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
考試簡介CCBP是“*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CertificationofChinaBankingProfessional)的英文縮寫。建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是依法從事銀行業專業崗位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由四個基本的環節組成,即資格標準、考試制度、資格審核和繼續教育。
組織管理2006年5月10日,*銀行業協會召開第三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報告和成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的議案。與此同時,*銀行業協會秘書處組織專家工作小組制定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暫行規定》等制度性文件,考試大綱等。
報名條件具有下列條件的*公民,可報名參加考試:
1、年滿18周歲;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考試科目考試科目(可任意選考):公共基礎(周六場、周日場)、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公司信貸及個人貸款。
*條 本協會名稱為*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BA。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銀監會批準并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均可自愿加入協會。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并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協會會員。
第六條 協會設在*北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并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于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并及時告知*銀監會;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銀監會,并做好*銀監會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銀監會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銀監會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于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托,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和準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凡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行業協會,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準會員。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稱謂含準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并參加其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十五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并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第十六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后,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退會;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并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準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條*項所指的被選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準會員除履行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義務外,還應接受協會在業務工作上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準會員應委派會長或秘書長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愿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會員自愿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準后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后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準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八)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準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采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三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銀監會推薦并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兩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并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入會;
(七)審查批準會員的自愿退會;
(八)擬訂行業自律制度;
(九)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選舉、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一)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十二)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三)制定協會的內部重要規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情況特殊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托秘
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節 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三十九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委員會,聘請顧問。
第四十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經*銀監會審核,報民政部備案。專業委員會主任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四十一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采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干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
會員單位擬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銀監會必要時予以協調。
第六節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銀監會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審批、登記。
第四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銀監會推薦。
第四十四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四十五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 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 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六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 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 主持監事會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并報*銀監會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備案。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并報*銀監會審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四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九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于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 *銀監會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十一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開展各種咨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三條 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征收經費分擔金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費應用于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并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六條 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及分擔金。
第五十七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銀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銀監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8日會員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銀監會審查同意、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銀行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現任)
常務理事會
會長姜建清*工商銀行董事長
專職副會長楊再平*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巡視員
副會長陳元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項俊波*農業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肖鋼*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胡懷邦交通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陶禮明*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副會長吉曉輝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董文標*民生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閆冰竹北京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都本偉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副會長鄭海泉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陳遠年*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
理事會
理事姜建清*工商銀行董事長
理事陳元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理事李若谷*進出口銀行董事長
理事項俊波*農業銀行董事長
理事肖鋼*銀行董事長
理事胡懷邦交通銀行董事長
理事陶禮明*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理事唐雙寧*光大銀行董事長
理事吳建華夏銀行董事長
理事董建岳廣東發展銀行董事長
理事秦曉招商銀行董事長
理事吉曉輝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董事長
理事董文標*民生銀行董事長
理事劉寶鳳渤海銀行董事長
理事閆冰竹北京銀行董事長
理事林復南京銀行董事長
理事王曉昕徽商銀行董事長
理事都本偉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事宋文瑄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事王華四川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事鄭海泉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林清德渣打銀行(*)有限公司首席執行總裁
理事張在榮星展銀行(*)有限公司董事兼行長/行政總裁
理事彭洪明山東省銀行業協會會長
理事彭維亮青島鑫邦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李翔宇山東華泰典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寧效云湖北省銀行業協會會長
理事楊再平*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巡視員
理事陳遠年*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
*銀行業協會第三屆監事會(現任)
監事長郭樹清*建設銀行董事長
監事鄭暉*農業發展銀行行長
監事孔丹中信銀行董事長
監事馬千真重慶銀行董事長
監事喬瑞北京農村商業銀行黨委書記
*銀行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2006年12月—2009年5月)
常務理事會
會長蔣超良*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副會長陳元國家開發銀行行長
副會長姜建清*工商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項俊波(楊明生)*農業銀行行長
副會長郭樹清*建設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陶禮明*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副會長秦曉招商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閆冰竹北京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肖四如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副會長鄭海泉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董事長
專職副會長楊再平(劉張君)*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秘書長郭晶*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理事會
理事陳元國家開發銀行行長
理事鄭暉*農業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姜建清*工商銀行董事長
理事項俊波(楊明生)*農業銀行行長
理事郭樹清*建設銀行董事長
理事蔣超良交通銀行董事長
理事陶禮明*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理事唐雙寧(王明權)*光大銀行董事長
理事孔丹中信銀行董事長
理事翟鴻祥華夏銀行董事長
理事秦曉招商銀行董事長
理事高建平興業銀行董事長
理事姜喜運恒豐銀行董事長
理事閆冰竹北京銀行董事長
理事陳辛上海銀行董事長
理事姚建軍廣州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事趙濟堃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事肖四如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事王晨曦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事鄭海泉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理事李國寶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理事黃鋼城星展銀行(*)有限公司
理事楊再平(劉張君)*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理事郭晶*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協會第二屆監事會(2006年12月—2009年5月)
監事長肖鋼*銀行董事長
監事李若谷*進出口銀行董事長、行長
監事董文標*民生銀行董事長
監事張復重慶銀行董事長
監事杜冠章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銀行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2004年12月—2006年12月)
常務理事會
會長郭樹清(張恩照)*建設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肖鋼*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楊明生*農業銀行行長
副會長鄭暉*農業發展銀行行長
副會長董文標(經叔平)*民生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閆冰竹北京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袁明杰重慶市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
專職副會長劉張君*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秘書長郭晶(夏立平)*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理事會
理事陳元國家開發銀行行長
理事李若谷(羊子林)*進出口銀行董事長、行長
理事鄭暉*農業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楊明生*農業銀行行長
理事肖鋼*銀行董事長
理事郭樹清(張恩照)*建設銀行董事長
理事蔣超良交通銀行董事長
理事王明權*光大銀行董事長
理事陳小憲中信銀行行長
理事劉海燕華夏銀行董事長
理事董文標(經叔平)*民生銀行董事長
理事馬蔚華招商銀行行長
理事李若虹廣東發展銀行董事長
理事金運(張廣生)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董事長
理事閆冰竹北京銀行董事長
理事彭子勤天津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事姚建軍廣州市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
理事黃立哲深圳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事張復重慶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事林復南京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事袁明杰重慶市農村信用聯社理事長
理事王晨曦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事肖四如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事杜冠章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事齊逢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董事長
理事戴荷娣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陳耀芳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董事長
理事劉張君*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理事郭晶(夏立平)*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協會*屆監事會(2004年12月—2006年12月)
監事長姜建清*工商銀行行長
監事FrankN.Newman(藍德彰)深圳發展銀行董事長
監事高建平興業銀行董事長
監事陳辛(傅建華)上海銀行董事長
監事黃連溪西安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銀行業協會第二屆理事會(2003年6月—2004年12月)
會長、副會長
會長肖鋼*銀行行長
副會長姜建清*工商銀行行長
副會長楊明生*農業銀行副行長
副會長張恩照*建設銀行行長
副會長羊子林*進出口銀行行長
副會長吳建華夏銀行行長
理事會
理事姜建清*工商銀行行長
理事楊明生*農業銀行副行長
理事肖鋼*銀行行長
理事張恩照*建設銀行行長
理事陳元國家開發銀行行長
理事羊子林*進出口銀行行長
理事何林祥*農業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方誠國交通銀行行長
理事王川*光大銀行行長
理事竇建中中信實業銀行行長
理事吳建華夏銀行行長
理事董文標*民生銀行行長
理事馬蔚華招商銀行行長
理事張光華廣東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周林深圳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金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李仁杰興業銀行行長
理事傅建華上海銀行行長
理事閆冰竹北京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事王金龍天津市商業銀行行長
理事姚建軍廣州市商業銀行行長
理事王驥深圳市商業銀行行長
理事夏立平*銀行業協會秘書長
*銀行業協會*屆理事會(2000年5月—2003年6月)
*任會長、副會長(2000年5月—2001年12月)
會長姜建清*工商銀行行長
副會長尚福林*農業銀行行長
副會長劉明康*銀行行長
副會長王雪冰*建設銀行行長
副會長方誠國(王明權)交通銀行行長
副會長許斌*光大銀行行長
第二任會長、副會長(2001年12月—2003年6月)
會長尚福林*農業銀行行長
副會長陳元國家開發銀行行長
副會長姜建清*工商銀行行長
副會長劉明康*銀行行長
副會長竇建中中信實業銀行行長
理事會
理事姜建清*工商銀行行長
理事尚福林*農業銀行行長
理事劉明康*銀行行長
理事王雪冰*建設銀行行長
理事陳元國家開發銀行行長
理事羊子林*進出口銀行行長
理事何林祥*農業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方誠國(王明權)交通銀行行長
理事竇建中中信實業銀行行長
理事許斌*光大銀行行長
理事段曉興華夏銀行行長
理事董文標*民生銀行副行長
理事馬蔚華招商銀行行長
理事劉志強廣東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周林深圳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金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行長
理事高建平福建興業銀行副行長
理事傅建華上海銀行行長
理事閆冰竹北京市商業銀行行長
理事彭子勤天津市商業銀行行長
理事張斌廣州市商業銀行行長
理事王驥深圳市商業銀行行長
理事夏立平*銀行業協會秘書長
2014年2月26日,“出于維護公平競爭金融市場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的考慮,銀行業協會建議要把余額寶類的互聯網貨幣基金納入一般性存款而非同業存款,計繳存款準備金。同時,提前支取罰息。改變存款的法律性質,或許是監管層較后一步才去做的事情。對于互聯網金融從業者來說,選擇了金融其實就選擇了與這些“繁文縟節”的規章制度共存,畢竟傳統金融機構已經在這些規定下生活了數百年。歷史證明,有些監管規定是過于嚴苛的,但有些規定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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