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為著名戲劇大師曹禺先生,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的全國性公募型基金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1993年登記公募 基證字第0031號,經人民銀行1992年批準,名譽會長為著名教育家許嘉璐先生。
地方特色,國際交流,基金,慈善公益。文化動態。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聘請無私奉獻、鼎力支持基金會發展的著名社會公眾人士擔任形象大使,他們是(以聘請時間
為序):
陳鐸 全國政協委員,著名電視主持人
形象大使楊瀾楊瀾 全國政協委員,著名電視主持人
雪村 著名歌手
郎朗 聯合國親善大使,著名青年鋼琴家
國旗護衛 武警天安門警衛支隊國旗護衛隊
梁永斌 著名電視主持人
捐贈箱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與奇瑞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共同在奇瑞公司全國近300個專賣店設置了“21世紀東方之子公益基金募捐箱”,募捐所得資金專項用于奇瑞21世紀東方之子獎學金資助或用于21世紀東方之子公益基金所涉及的公益活動和項目,該項目于2006年11月25日“北京國際車展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公益宣傳日”正式啟動。雙方在系統設置地共同發出號召:在車主購買一輛東方之子轎車的同時,奇瑞公司和經銷商就將共同捐出99.99元利潤。同時,通過捐款箱進行捐贈者,將收到由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頒發的《捐贈證書》和“東方之子榮譽紀念徽標”,以永久彰顯其公益奉獻精神。
海內外文化服務業的交流、合作、咨詢、服務;
弘揚、保護優秀民族文化的活動;
文化扶貧工作;
社會文化領域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工作;
社會文化領域的科研活動及科學技術的引進應用和推廣;
有關社會文化典籍的編輯出版;
文化演出、比賽、藝術展覽、評比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有良好社會效果的文化活動、會展評選;
符合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規范、引導、發展文化市場及文化產業的活動;
開展全民文化藝術素質普及與提高教育;
有發展前途的文化藝術人才的職業培訓、深造;
對本基金會事業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的事項。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根據捐贈人意愿,以專項基金形式,充分動員社會力量,聯合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現設專項基金有(以設立時間為序):
搶救海外流失文物專項基金
搶救中華歷史文化遺跡專項基金
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基金
傳統醫學科學文化發展專項基金
保護小動物專項基金
青少年文化藝術發展專項基金
奇瑞21世紀東方之子公益基金
宗教文化藝術專項基金
民間文化藝術專項基金
*老子文化發展公益基金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根據捐贈人意愿,以專項基金形式,充分動員社會力量,聯合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基金會專項基金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根據捐贈人意愿,以專項基金形式,充分動員社會力量,聯合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現設專項基金有(以設立時間為序):
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
“唐鴻臚井碑”研究會
黨建文化發展專項基金
奇瑞21世紀東方之子公益基金
民間文化藝術專項基金
華夏文化紐帶工程專項基金
顧炎武教育發展專項基金
日行一善專項基金
生態文明建設公益基金
漢字文化創意公益基金
宗教文化藝術專項基金
宗教建筑勝境專項基金
中華少林禪武醫發展公益基金
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基金
文化收藏品專項基金
紅色文化專項基金
愛心基地公益基金
走進崇高研究院公益基金
盤山文化發展公益基金
文博藝術發展公益基金
夏荊山文化發展公益基金
甲骨文建設發展基金
志愿者聯盟公益基金
至愛無聲公益基金
張岱年哲學基金
和諧文化專項基金
龍基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基金
博物館之城公益基金
福祉文化公益基金
文化創意產業基金
科教文化惠農專項基金
民族英雄影視文化公益基金
民族品牌發展公益基金
傳統醫藥文化發展基金
書畫文化藝術發展專項基金
*章總則
*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向國內外熱心支持文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募集資金,扶植中華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和活躍社會文化市場及開展其它公益活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40萬元,來源于捐贈收入、利息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向贊同本基金會宗旨,熱心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單位、團體和其它組織、個人,募集自愿捐贈的資金、實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項捐贈的資金、實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據需要與可能向下列項目提供資助和支持以及獎勵:
1.海內外文化服務業的交流、合作、咨詢、服務;
2.弘揚、保護優秀民族文化的活動;
3.文化扶貧工作;
4.社會文化領域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工作;
5.社會文化領域的科研活動及科學技術的引進應用和推廣;
6.有關社會文化典籍的編輯出版;
7.文化演出、比賽、藝術展覽、評比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有良好社會效果的文化活動、會展評選;
8.符合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規范、引導、發展文化市場及文化產業的活動;
9.開展全民文化藝術素質普及與提高教育;
10.有發展前途的文化藝術人才的職業培訓、深造;
11.對本基金會事業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的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愿;
(三)關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的各界有知之士;
(四)在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和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
(五)對本基金會的發展壯大,有所幫助、有所貢獻者;
(六)無違法記錄者。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發展的決策權和指導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推薦基金會理事和工作人員;
(五)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六)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七)完成本基金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通過授予榮譽職務(包括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名譽理事),增減指導委員會、活動委員會成員(有關細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四)決定理事的增補和除名;
(五)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六)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及資金分配方案審定;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聽取、審議理事長所做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聽取和審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十二)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審定資金分配與使用。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專利轉讓、各種實物等);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資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開展募集工作;
(二)各項捐贈資金、實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監督和使用;
(三)基金會日常運行和業務發展;
(四)根據業務范圍提供資助和支持以及獎勵: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國內范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
(二)國際范圍,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發展;
(二)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法人組織;
(三)按捐贈者意愿、遺愿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內使用;
(四)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善后安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為理事會。基金會的常設機構包括:辦公室、財務部、組聯部、影視部、人保部、基金部。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聘請德高望重的老領導和鼎力支持基金會發展的海內外著名人士組成專家顧問團,主要人員包括(以聘請時間為序):
徐惟誠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主任
王照華 中共中央組織部原副部長
柴澤民 *外交部原副部長,首任駐美大使
何鴻燊 全國政協常委,港澳著名企業家
朱仲麗王稼祥夫人,著名作家
張虎生 全國政協委員,人民日報社原副總編輯
范敬宜 清華大學新聞學院院長,人民日報社原總編輯
高運甲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委員,*文聯原副主席
歐陽文安 中共中央北京市委原常委、市委秘書長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在社會文化領域開展了一系列活動,贏得了海內外社會各界的贊譽和肯定,主要包括: 活動現場組織引進加拿大國際開發署援助資金,開創性地與加拿大標準協會合作;進行《*文化服務業質量認證體系
實施指南》研發工作;
組織美國“憧憬”國際兒童藝術交流活動;
參與世界銀行DM扶貧創新項目;
參與歐盟小型人權項目;
新世紀成功之夜*華語原創力量總動員“反盜維權”公益演唱會;
貴州荔波旅游風光演唱會;
慶祝賀敬之從藝六十五周年詩歌朗誦演唱會;
*青少年手拉手藝術團出席澳門歡慶特區政府成立五周年聯歡活動;
*特長生藝術風采展演;
*發展論壇;
*民營企業發展高層論壇;
中華文化禮儀大賽;
愛我中華國慶慶典;
中央國家機關慶祝*共產黨建黨80周年書畫展;
在寶島臺灣聯辦“兩岸音像文化交流研討會”;
接受以搭乘神舟六號飛船的清代龍票為主創的傳世藏品99套“太和之寶?神龍品”001號捐贈,并現場將其成功義拍; 資助天津市兒童藝術劇團;
資助重點文物五臺山明代大護國文殊寺萬佛琉璃塔修繕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向國內外熱心支持文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募集資金,扶植中華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和活躍社會文化市場及開展其它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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