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網(wǎng)。
人員組成。規(guī)章制度,基督教,全國兩會,重要文件。
*章 總則
*條 本會定名為*基督教協(xié)會(簡稱“全國基協(xié)”,英譯名為China Christian Council,縮寫為“CCC”),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合稱為“基督教全國兩會”或“*基督教兩會”(英譯縮寫為CCC/TSPM)。
第二條 本會為*基督教全國性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高舉耶穌基督并他釘十字架,聯(lián)合全國各地教會連于元首基督,共同發(fā)揚基督肢體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體,為福音作美好的見證;積極開展神學思想建設;為全國各地教會在圣工上提供服務;堅持聯(lián)合禮拜,并主張在信仰觀點和禮儀上互相尊重,在眾肢體間的關系上“用愛心互相寬容,用和平彼此聯(lián)絡,竭力保守圣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自治、自養(yǎng)、自傳,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團結和帶領全國所有信奉上帝、承認耶穌基督為主的基督徒,走愛國愛教、榮神益人的道路;在圣靈的引領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經(jīng)真理,制訂和完善我國教會規(guī)章制度,辦好教會。引導全國基督徒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fā)揮積極作用,使*基督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五條 本會接受國家宗教事務局的依法管理和國家民政部的社團管理監(jiān)督。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于上海。
第二章 任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
(一)在*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基督徒,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積極參與*特色社會主義社會建設;
(二)積極推進神學思想建設;
(三)推進*教會的神學教育、人才培訓;
(四)推進圣經(jīng)、圣詩及其他基督教書刊的出版工作;
(五)積極開展社會服務事工;
(六)介紹和組織交流各地教會在傳道、牧養(yǎng)和管理方面的經(jīng)驗;
(七)制訂教會規(guī)章,督促各地教會貫徹執(zhí)行,并推進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協(xié)會(或教務委員會)制訂本地的規(guī)章制度,以提高教會管理水平;會同*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督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兩會制定教牧人員的工資、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證其生活安定;
(八)積極開展海外友好交往;
(九)本會加強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協(xié)會(或教務委員會)的聯(lián)系,溝通情況,交流經(jīng)驗,研究及協(xié)商有關的問題,并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協(xié)會(或教務委員會)提供服務;
(十)本會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在規(guī)定期內聯(lián)合召開*基督教代表會議,也可與該會共同召開其他聯(lián)席會議;
(十一)本會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是分工合作關系,配合與協(xié)助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做好*基督教的各項事工;
(十二)本會的決議涉及地方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協(xié)會(或教務委員會)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本會應予督促。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領導人的選舉和罷免
第八條 *基督教代表會議是本會的*權力機構,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基督教協(xié)會(或教務委員會)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共同選派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委員會;
(三)審議上一屆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并決定本屆委員會的工作方針;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條 *基督教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代表半數(shù)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基督教代表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聯(lián)合召開,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但延期召開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須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本會設立委員會,本會委員會由*基督教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委員任期到下一次*基督教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連選可以連任。委員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75周歲。本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本會全體委員會會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聯(lián)合召開,每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干事一名、常務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可設名譽會長一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總干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guī)、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內具有較高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當選時不得超過75周歲,總干事為專職,*任職年齡當選時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若由副會長或總干事?lián)畏ǘù砣耍瑧獔笾鞴懿块T審查并經(jīng)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干事連選得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并督促全國代表會議的工作方針的貫徹;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總干事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四)必要時,可增補常務委員會委員,可選舉名譽會長,任期到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為止。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是*基督教代表會議的執(zhí)行機構。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處理會務。
第十九條 會長在副會長、總干事協(xié)助下,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聯(lián)合召開全國代表會議;
(二)召開全體委員會會議;
(三)起草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并提請*基督教代表會議或全國兩會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四)貫徹執(zhí)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五)必要時,得增補或罷免委員會委員,增補者任期至下一屆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時止;
(六)可按工作需要,會同*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委員會在*基督教兩會會長、主席會務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專門委員會應定期開會,提出與該事項有關的工作設想和建議,并提交主席、會長會務會議審議,經(jīng)采納后,會同基督教全國兩會相關工作部門實施。專門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常務委員會同。
(七)會同*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制訂本會以及*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會長會務會議召開,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務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總干事組成,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工作。會長會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的主席會務會議舉行聯(lián)席會務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副總干事若干人,由總干事與會長會務會議協(xié)商后提名,經(jīng)常務委員會通過委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與*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共同設置咨詢委員會,以利于發(fā)揮老一輩代表人士的積極影響和作用。
(一)咨詢委員會設主任二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可設立名譽主任一名。其人選由全國代表會議主席團提名,全體委員會通過產生。
(二)咨詢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本會會務,提供意見和建議。咨詢委員會成員可應邀列席本會有關會議。
(三)咨詢委員會任期與本屆委員會同。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jīng)費由常務委員會負責籌措,其來源是:
(一)宗教房產出租收入;
(二)出版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jīng)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任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分配給個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yè)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向常務委員會和全體委員會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并接受*基督教代表會議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jīng)*基督教代表會議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基督教代表會議通過后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方能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活動需要注銷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jīng)2008年1月12日*基督教第八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屆次 | 會長 | 副會長 | 總干事 | ||||||||
*屆 | 丁光訓 | 吳高梓 | 江文漢 | 施如璋 | 唐馬太 | 蔣佩芬 | 蔡文浩 | 曾友山 | 閻迦勒 | 鄭建業(yè) | 鄭建業(yè)(兼) |
第二屆 | 丁光訓 | 吳高梓 | 沈以藩 (駐會) | 施如璋 | 韓文藻 | 蔣佩芬 | 蔡文浩 | 曾友山 | 閻迦勒 | 鄭建業(yè) | 鄭建業(yè)(兼) |
第三屆 | 丁光訓 | 吳愛恩(朝鮮族) | 沈以藩 | 施如璋 | 韓文藻 | 蔣佩芬 | 蔡文浩 | 殷繼增 | 陳澤民 | 曹圣潔 | 沈以藩(兼) |
第四屆 | 韓文藻 | 吳愛恩(朝鮮族) | 蔡約生 | 范秀遠 | 蘇德慈 | 孫錫培 | 項建華 | 陳澤民 | 曹圣 潔 | 蘇德慈(兼) | |
第五屆 | 曹圣潔 | 沈承恩 | 范承祖 | 陸明遠 | 林志華 | 蘇德慈 | 孫錫培 | 項建華 | 曹圣潔 | ||
第六屆 | 高 峰 | 呂德志 | 范承祖 | 唐衛(wèi)民 | 林志華 | 倪光道 | 高英 | 闞保平 |
丁光訓主教任第四、五屆名譽會長(來源:基督教全國兩會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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