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價格,基本藥物,新版GMP,陰陽五行與音樂養生。
醫藥行業。行業信息。
*條 本會名稱:*中藥協會(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縮寫為CATCM。
第二條 *中藥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愿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全國中藥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本會以中藥工業企業、商業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為主要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為中藥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藥傳統文化,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促進中藥行業的規范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的助手和參謀,是中藥行業中介組織。承擔政府委托實施行業管理,做好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推動中藥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經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并接受其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工作支持。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七條 本會督促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中醫藥市場,為企業依法經營,理順和規范中藥市場秩序積極開展工作。按照民政部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行業管理、信息交流、專業培訓、書刊編輯、展覽展示、國際合作、咨詢服務等項工作。 本會的具體工作任務主要是:
(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中藥行業、地區中藥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藥行業發展規劃、立法、重大經濟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市場發展趨勢動態,收集、統計、整理、分析并反饋有關中藥工業生產、商業流通、財務、價格等基礎資料,編輯協會刊物,加強信息交流。
(四)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醫藥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開展國內、國際醫藥企業管理技術交流與經濟合作。
(五)承擔中藥企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轉讓工作,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的推廣和應用。組織行業間的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活動。
(六)開展與國際傳統醫藥社團等非政府組織間的友好交往、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開展中藥企業人才、技術和有關專業培訓,指導幫助企業更新觀念,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八)參與制定、修訂行業質量技術標準、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資格)標準,并協助政府部門組織貫徹實施。
(九)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提倡誠信經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組織行業開展企業評價,表彰優秀企業家活動。組織推廣中藥行業優質服務活動,規范服務行為,提高職業道德和思想素質。
(十)加強與地方行業協會的業務聯系與工作交流,發揮協會行業管理的整體功能。
(十一)按照WTO規則,協助會員單位處理國際貿易爭端。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八條 本會采用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并存的會員制。
第九條 凡從事中藥(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制劑、中藥機械)生產、營銷的企業和相關的科研、設計、教育、信息等事業單位、法人社團(不受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并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參加本會并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規模和水平,有影響力,社會信譽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會《會員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六)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與協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人數為會員人數的1/4以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由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也可由理事單位書面推薦單位領導人擔任。理事單位推薦的理事發生人事變動時,該理事單位應書面通知協會變更理事人選。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不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會長會每年召開1-2次,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領導本會常設機構和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三)領導籌備、召集理事會,準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會議的相關文件,并向理事會報告;
(四)對理事會職權的五、六、九項提出建議;
(五)負責行規行約的解釋。
(六) 對協會換屆各項工作提出建議。
(七) 對下屆理事單位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特邀顧問、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提出建議。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候選人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下屆理事會選舉或聘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藥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豐富經驗;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擔任副會長的企業法人不受此條款限制。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或任職超過兩屆仍需繼續任職時,須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組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本會舉辦的經濟實體上交的稅后利潤;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單位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及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地方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1.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開展行業調研,代表行業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立法、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制定,參與修訂行業標準;
3、組織開展行業統計,收集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報刊雜志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科研、技術、管理、知識產權、市場等信息方面的咨詢服務;
4、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和新產品的鑒定、推廣及轉讓等相關工作;
5、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和行業交流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6、舉辦交易會、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7、組織開展行業資質認證,推進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8、組織開展企業及產品評價、優秀企業及企業家表彰活動;
9、建設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弘揚中藥文化,推動中醫中藥走向世界;
10、按照WTO規則,協助會員單位處理國際貿易爭端。
2012年2月1日,*證監會公告了一批排隊上市企業的名單,從事活熊取膽的福建藥企歸真堂位列其中,引發爭議。
2012年2月13日,亞洲動物基金向*中藥協會(下稱中藥協)發出制止函,要求中藥協撤回此前的不當言論。中藥協曾于2011年12月19日發布媒體溝通函,指阻止中藥企業上市是某些組織的陰謀。
2012年2月16日下午,*中藥協會召開媒體溝通會,“力挺”歸真堂,中藥協會會長房書亭稱現在的活熊取膽技術對熊完全沒有傷害:“取膽汁過程就像開自來水管一樣簡單,自然、無痛,完了之后,熊就痛痛快快地出去玩了。我感覺沒什么異樣!甚至還很舒服。”
2012年2月16日晚間,*中藥協會在其官網上披露稱,會長房書亭下午在媒體溝通會上表述有誤,并致歉。但該聲明未就房書亭表述有誤的具體內容進行說明。
據其官方顯示,其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行業相關法規政策;溝通政府、服務企業,全面履行“代表、自律、管理、協調、服務”等職能,弘揚中藥文化,促進中藥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藥協會會長
房書亭
*中藥協會常務副會長
吳憲(*藥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中藥協會名譽會長
張洪魁
*中藥協會執行副會長
王瑛
*中藥協會副會長
張世臣
*中藥協會副會長
閆希軍(天津天士力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梅群(*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趙超(山東步長制藥有限公司總裁)、郝非非(天津中新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振江(神威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楚源(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蕭偉(江蘇康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馬興田(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吳相君(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修淶貴(修正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藥協會高級顧問
閆洪禮、王永炎(*工程院院士、*中醫科學院名譽院長)、陳可冀(*科學院院士、*中醫科學院首席研究員)、肖培根(*工程院院士、*醫學科學院藥用植物研究所名譽所長)、李連達(*工程院院士、*中醫研究院首席研究員)、張伯禮(*工程院院士、*中醫科學院院長)、李大鵬(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工程院院士、浙江康萊特集團董事長)、吳以嶺(全國政協委員、*工程院院士、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金世元(北京中醫藥學院客座教授)
*中藥協會籌建于1999年,并于2000年7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經國務院領導批示,2000年12月18日經民政部(民社登【2000】2號)批準,*中藥企業管理協會更名為*中藥協會。
2001年5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了*中藥協會成立大會,是*國內代表中藥行業的權威社團法人組織。
*中藥協會屬工商領域行業協會,其業務范圍包括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技術與業務培訓、咨詢服務、書刊編輯、展覽展銷、國際合作等。該協會將通過政府授權或委托,協助政府實施對中藥行業的有效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中藥行業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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