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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面向行業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鍛造和沖壓企業的組織。服務于企業、鍛壓協會服務于行業、是鍛壓行業利益的代表,鍛壓協會成立于1986年7月,服務于政府。
*章 總則
*條 本會全稱為*鍛壓協會(英文名稱:CONFEDERATION OF CHINESE METALFORMING INDUSTRY),簡稱*鍛協(CCMI)。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鍛壓企業及有關的設計、科研、教學和經營與鍛壓有關業務的企事業等單位自愿組織的全國性行業協會。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限制。本會為社會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為鍛壓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行業和企業權益,為振興鍛壓行業、推動鍛壓技術進步服務。組織行業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發展國民經濟的各項方針政策,推動鍛壓行業按照經濟合理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改組、改造。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使鍛壓行業的生產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本會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對全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搜集和整理,積極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并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和規劃提出建議,并按照政府部門的委托,參與制訂鍛壓行業規劃、標準等有關活動。
(二)收集整理與鍛壓行業有關的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開展咨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代表行業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政策、承擔維護產業安全的有關工作。
(三)積極促進鍛壓行業按照經濟合理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改組、改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及時總結經驗,向政府部門提出有利于發展專業化鍛壓生產和振興鍛壓行業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企業貫徹國家標準,制訂行業技術和業務管理的行規行約。
(五)組織培訓本行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組織開展行業基礎實用技術開發研究。
(六)協調企業間的經營合作和技術合作,組織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協作服務。
(七)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同行開展經濟技術方面的合作和技術座談,承辦及組織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和國際鍛壓會議,組織國內外考察。
(八)積極促進本行業的進出口業務,推動行業企業素質的提升,對引進技術協助組織消化及掌握。
(九)承辦政府部門委托本會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全國鍛壓企業及有關的設計、科研、教學和經營與鍛壓有關業務的企事業等單位都是本會的聯絡服務對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按規定完善了入會手續,并完全履行了相關義務的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聯絡服務對象即為會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接納境外及港、澳、臺地區企業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合作伙伴。有關合作伙伴的加入手續、享受的權利和義務,依據《*鍛壓協會境外及港澳臺第五合作伙伴條例》執行,該《條例》另行制訂。
第九條 *鍛壓協會秘書處依據第七條發展和擴展聯絡服務對象;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依據第八條吸收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填寫“*鍛壓協會會員登記表”;
(二)*鍛壓協會秘書處對填寫內容進行審查;
(三)秘書處審查符合條件的單位,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鍛壓協會秘書處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提出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經理事會討論批準降為聯絡服務對象。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可以降為聯絡服務對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按“*鍛壓協會
代表產生辦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過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
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
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產生按“*鍛壓協會理事會產生辦法”執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 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因特殊需要,本會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任命。名譽理事長由理事會聘任。理事會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秘書長;
(三)審議和批準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鍛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辦法”;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降級;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及分支機構。由本會秘書處制定設立和管理分支機構的相應辦法;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批準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獎勵對本會工作和行業技術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及個人;審議獎勵協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一) 審議決定理事和常務理事的增補與調整辦法;
(十二)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
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產生按“*鍛壓協會常務理事會產生辦法”執行,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
本會設立特邀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對協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聘請為特邀理事單位或理事。特邀理事的產生按“*鍛壓協會理事會產生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設立顧問。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在本會歷任正副理事長和正副秘書長、行業知名專家或對協會做出重大貢獻者可聘請為協會顧問,參加協會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侯選人;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承辦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由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接受秘書長的委托,負責組織專項工作。新任秘書長自然成為本會的理事。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承擔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服務工作;
(二)在秘書長領導下,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編寫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起草有關會議文件,準備會議資料;
(五)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新會員;管理各分支機構;
(六)制定設立和管理分支機構的相應辦法;編寫內部管理制度;
(七)根據協會的工作需要,對本行業有經驗、有貢獻,熱心本行業的專家、領導干部、管理人員,提出聘請為本會專家的建議名單,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協會專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聘請。
(八)其它工作。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九)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十)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由秘書長聘任;
(十二)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十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十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個人、單位、團體的捐贈或資助;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每年編制收支表,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為行業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章程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當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 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09年11月15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名譽理事長
何光遠、李社釗、繆文民
理事長
夏世維
副理事長
胡金豹、胡永毅、劉萬榮、朱正斌、陳華軍、周曉平、牛余剛、曲光、孔德軍、戴路、龔正平、劉江淮、金萬軍、朱永福、王健、嚴建文、吳帶生
秘書長
張金
副秘書長
齊俊河、韓木林
☆ 展覽部
*鍛壓協會旨在促進行業交流,推動和引導行業進步與繁榮,為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其基本任務是提供技術及咨詢服務;舉辦大型國際展覽會、技術交流、國 際交流與考察;促進中外合作、進出口貿易;編制行規行約,促進行業自律;開展行業研究,為企業、政府提供決策服務;組織開展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
1. 向政府部門提出有利于行業振興和發展的經濟和技術政策建議。
2. 承辦政府委托辦理的事項。
3. 協助企業貫徹標準,提出行業內部技術、經濟管理的行規行約。
4. 開展行業發展戰略研究,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政策。
1. 提供政府政策、經濟、技術信息。
2. 出版《鍛造與沖壓》、《鈑金與制作》、《協會快訊》等有關技術資料。
3. 利用網絡為行業企業服務。
4. 建立行業統計與數據庫。
1. 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技術的交流與咨詢。
2. 人員教育培訓。
3. 技術及設備推廣。
4. 產品及市場研究、產品評審、專題研究、技術分析。
1. 舉辦國際會議。
2. 接待考察和交流。
3. 組團出國參展及考察。
4. 促進中外貿易合作。
5. 舉辦大型行業國際展覽會。
*鍛壓協會服務于鍛造、沖壓和鈑金制作行業,有下列主要委員會:
☆ 鍛造委員會(*鍛造協會)
☆ 沖壓委員會(*沖壓協會)
☆ 金屬鈑金制作委員會(*金屬鈑金制作協會)
☆ 冷鍛委員會
☆ 航空材料成形委員會
☆ 封頭成形委員會
*鍛壓協會實體機構:
☆ 北京富京技術公司
☆ 《鍛造與沖壓》雜志社有限公司
☆ *機械中等專業學校
以部門形式管理的工作委員會:
☆ 精沖委員會
☆ 模具委員會
☆ 汽車鍛件委員會
☆ 軌道交通鍛壓委員會
☆ 工業爐委員會
☆ 發動機連桿委員會
☆ 精密高速沖壓委員會
☆ 環件成形委員會
*鍛壓協會成立于1986年7月,是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鍛造、沖壓及鈑金制作行業利益的代表,是鍛造、沖壓及鈑金制作企業的組織。服務于行業、服務于企業、服務于政府和服務于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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