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信息網。
強對流天氣預報,價格指數,市場動態,暴雨預警。山洪災害氣象預警。
(一)負責協調部機關政務工作。
(二)負責部黨組會、部務會、部常務會及全國性農業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部系統全國性會議計劃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部黨組和部領導的秘書工作。
(四)負責擬定部重大工作計劃、工作要點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有關重要綜合性報告、文件、講話的起草工作。
(五)負責部政務信息、政務值班工作。
(六)負責部黨組和部領導議定、批辦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部重大事項政務督查工作。
(七)負責部機關公文處理和機要文件運轉工作,對在京部屬單位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部內請示件處理和《農業部大事記》編寫工作。
(八)負責組織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九)負責制定部機關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十)負責部機關保密管理工作,對部直屬單位保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組織重要新聞報道,負責新聞發布及部系統新聞、出版、影視、展覽等宣傳業務工作的組織指導。
(十二)負責全國農業勞模評選、表彰,歸口管理農業系統表彰工作。
(十三)負責群眾來信、來訪的處理和接待工作。
(十四)牽頭協調部政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我部的有關政務網絡及設備的管理工作和部政務內網建設、管理及聯網審批工作。
(十五)負責部機關、部系統涉臺事務的管理,組織開展對臺農業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六)負責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工作,指導并監督農業部相關單位的行政審批工作。
(十七)負責部機關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對在京部屬單位安全保衛、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八)負責部屬新聞宣傳單位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九)協助部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完成部黨組和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農業部新聞發布會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農業國際合作與交流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國農業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二)歸口管理部系統與世界各國的農業合作與交流;歸口我國與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業務聯系與合作;歸口管理部系統與其他國際組織的涉外事務和農業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審核、報批加入或退出政府間和非政府間重要國際組織的有關工作。
(三)承辦多雙邊政府間、部門間農業合作諒解備忘錄、議定書、協議、協定的起草、談判、簽署,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與有關國家動植物檢疫協定的談判和簽約工作;負責農業高級別團組的出訪和接待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農業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的實施。
(四)負責農業貿易促進工作;研究提出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國際貿易政策建議;承辦我部參加的多雙邊貿易談判工作和WTO新一輪農業談判的組織、協調工作(包括WTO框架下的漁業談判),參與農產品及相關產業的損害調查、貿易爭端解決等工作。
(五)負責部管外資外援項目(不含國外貸款項目)的申報、審查、審批與組織實施等工作。
(六)研究制定部涉外工作規章制度;負責部系統因公出國(境)、來華團組和舉辦、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審批、報批工作。
(七)研究世界農業生產、科技和貿易發展趨勢及政策動態,提出對策建議并提供國際農業信息服務。
(八)指導、協調*常駐聯合國糧農機構代表處和駐外農業官員的業務工作;承擔我部與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糧食計劃署駐華代表處的業務聯系;協助選派駐外人員和國際職員。
(九)負責有關單位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調整和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及合理配置生產要素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政策建議。
(二)組織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措施建議;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現代農業的意見建議和實施方案;指導農村改革試驗工作,協調本部各產業部門的體改工作;提出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實行引導、支持、保護、調控的政策建議。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農業部軟科學研究及其成果轉化工作。
(四)研究、指導農業法制建設,擬定主管產業的立法規劃,組織農業法律、法規的起草工作;承辦農業部規章的起草或審查工作;對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中涉及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條款提出審核意見。
(五)擬定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綜合執法試點,監督檢查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農業行政執法聽證和行政許可聽證,承辦農業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工作。
(六)組織編寫、審核《*農業發展報告》,編輯有關參閱材料。
(七)負責有關單位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八)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發展計劃司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并擬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業可持續發展中長期規劃及農業區域發展規劃。
(二)指導農業各產業間的協調發展與結構調整工作;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年度計劃;研究分析國內外農業、農村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
(三)負責農業部固定資產投資工作;組織編制農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和重點建設項目規劃,提出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總體安排方案,編制、下達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
(四)負責組織制定農業建設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組織農業建設項目審批、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農業行業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五)負責農業行業工程建設勘查設計、標準定額、建設監理、工程咨詢等行業管理工作。
(六)指導農業資源區劃工作;負責農業資源調查評價、區劃、開發利用、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管理農業遙感應用工作,歸口管理農業測繪工作。
(七)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農業部專項項目的計劃管理工作;歸口管理直屬墾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負責農業部定點扶貧、援藏、三峽庫區移民的對口支援工作。
(八)負責農業利用外資(國外貸款項目)和境外投資的計劃管理工作;負責農業部進口物資關稅減免和機電設備進口計劃管理工作。
(九)負責有關單位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種植業(糧食、棉花、油料、糖料、水果、蔬菜、茶葉、蠶桑、花卉、麻類、中藥材、煙葉、食用菌)的行業管理。
(二)研究提出種植業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建議,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
(三)組織起草有關種植業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擬定種植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種植業生產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組織提出種植業發展的主要技術措施;組織實施重大技術推廣項目;指導種植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五)負責農作物種子行業管理工作。
(六)研究提出農用生產資料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農業系統經營農用生產資料的資格審核工作。(七)負責肥料、農藥的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化肥、農藥的市場管理。
(八)研究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措施和規劃,并監督實施。
(九)負責農情調度、農情信息發布和種植業信息網絡建設。
(十)組織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撥,研究提出種植業生產救災專項資金的分配建議。
(十一)負責提出種植業行業投資計劃建議,組織項目初選,根據授權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項目實施,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二)主管植物檢疫工作,組織起草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并監督實施;承辦《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履約工作;承辦政府間植物檢疫協議文本的起草和談判;制定發布進境植物的禁令和解禁令。
(十三)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預測預報和防治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多邊、雙邊種植業協議的文本起草、談判和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五)負責有關單位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六)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編號 | 單位名稱 | 編號 | 單位名稱 |
1 | 農業部機關服務中心(農業部機關服務局) | 2 | *農業科學院 |
3 | *水產科學研究院 | 4 | *熱帶農業科學院 |
5 | 全國農業展覽館(*農業博物館) | 6 | *農業電影電視中心 |
7 | 農民日報社 | 8 | *農業出版社(農村讀物出版社) |
9 | *農村雜志社 | 10 | *農民體育協會 |
11 | *農機安全報社 | 12 | 農業部管理干部學院(中央農業干部教育培訓中心) |
13 | 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農學會 | 14 | 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
15 | 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 | 16 | 農業部信息中心 |
17 |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 18 | *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
19 | 農業部規劃設計研究院 | 20 | 農業部工程建設服務中心 |
21 | 農業部財會服務中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 22 | 農業部對外經濟合作中心(*-歐洲聯盟農業技術中心) |
23 | 農業部農業貿易促進中心(*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農業行業分會、*國際商會農業行業商會) | 24 | 農業部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
25 | 中央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業部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 | 26 | 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 |
27 |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 28 |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
29 | 農業部優質農產品開發服務中心 | 30 |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 |
31 | 農業部農業機械化技術開發推廣總站 | 32 | 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 |
33 | *飼料工業協會 | 34 | 全國畜牧獸醫總站 |
35 | *獸醫藥品監察所 | 36 | 農業部動物檢疫所 |
37 | *農墾經濟發展中心(農業部南亞熱帶作物開發中心) | 38 | 農業部農村社會事業發展中心(農業部鄉鎮企業發展中心) |
39 | 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漁政指揮中心) | 40 | 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
41 | 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 42 | 農業部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東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
43 | 農業部漁船檢驗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 | 44 | 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
45 | *水產學會 |
李書誠(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同盟會元老、新**任農業部長。
李書城(1882—1965),潛江縣袁橋村人。23歲追隨孫中山先生參與籌備和組織同盟會。辛亥革命期間,他在武昌與黃興并肩戰斗,后又參加孫中山領導的討袁、護法等戰爭。1921年前后,他支持和幫助胞弟李漢俊在上海發起建黨,中共“一大”在他家中召開。抗戰期間,他積極擁護*共產黨提出的“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政策,利用自己的聲望和影響,做了許多上層人士的工作。解放戰爭時期,他積極投入反蔣斗爭,為全國解放奔走呼號,他支持和掩護共產黨人進入武漢,恢復和重建中共地下黨的組織,開展對敵斗爭,稱得上是解放武漢的功臣。
1949年,他應毛澤東主席之邀,參加了*屆全國政協會議,出席了開國大典,并出任新**任農業部長。
新*建立后,李書城出任農業部部長,他不負重托,工作出色。他身在北京,心系故鄉,關注著故鄉的建設和發展,尤其關心故鄉的教育事業。
1949年9月21日,受毛澤東主席邀請,李書城出席了全國政協*次全體會議。10月1日出席開國大典,10月19日在政務院舉行的第三次會議上,經周總經理提議,任命他為農業部部長。解放之初,百廢待興,農業的恢復和發展既首當其沖,又困難重重。李書城不顧自己年近古稀,孜孜不倦地學習黨的有關農業政策,學習農業技術知識,他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工作出色,受到黨和人民的好評。
1956年4月,當選為全國人大常委的李書城回到家鄉潛江視察,了解家鄉的革命和建設。他看到了家鄉巨大的變化,在縣招待所聽了當地領導匯報情況后說:“我作為家鄉的一員,應該感謝你們,你們的工作再次證明了共產黨領導有方,人民力量偉大。”
1963年3月,李書城作為全國政協常委第二次回家鄉視察。這次回鄉,他專門安排時間去看望了城南中學(現潛江中學)的師生們,詢問他們的學習和生活情況。在觀看同學們做完廣播體操后,又親自為師生們表演了一套太極拳示范,還為城南中學圈定了校園用地。
1965年8月23日,李書城先生因病在北京去世,毛澤東、周恩來、董必武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送了花圈。他的骨灰放進了八寶山革命公墓*陳列室。
廖魯言(1954年9月至1970年撤銷)
廖魯言,1913-1972,江蘇南京人。1932年加入*共產黨。曾參與領導北平學生運動。后任山西抗日軍政訓練委員會、軍政訓練班指導員,山西青年抗敵決死隊團政治部、旅政治部主任。1939年到延安。后任中共中央統戰部科長、黨務研究室研究員,中共中央政委研究室秘書長、副主任。建國后,歷任政務院參事室主任(任職期間1950.09-1952.12)、政務院副秘書長、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副部長、國務院農林辦公室副主任、農業部部長。是中共第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三、四屆全國政協委員。
江一真(代,1964年9月至1966年5月)
江一真,1915年生,福建連城縣人。曾用名江前進。1929年參加*工農紅軍。1930年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同年轉入*共產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任宣傳員、司藥、護士長,博生師衛生部部長,紅一方面軍總收容隊醫療隊隊長。參加了中央革命恨據地5次反“圍剿”斗爭和中央紅軍長征。1935年7 月底,任紅四方面軍醫務主任,紅軍總衛生部第l后方醫院醫務部主任,陜北安塞市重傷醫院院長。抗日戰爭時期,任八路軍野戰醫院院長,八路軍衛生部保健科科長兼手術隊隊長,晉察冀軍區衛生學校校長、衛生部部長。參加了晉察冀邊區的反“掃蕩”斗爭。解放戰爭時期,任華中軍區濱海總隊政治委員,中共.泰州地委副書記。參加了淮海、渡江戰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任中共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部部長、省委秘書長、副書記、第二書記,福建省省長,國務院農墾部副部長、農業部副部長、代部長,衛生部部長,中共河北省委第二書記。是河北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主任,第五屆全國政協常委。1994年3月24日逝世。
沙風(農林部革委會主任、部長,1975年1月至1978年1月)
沙風 (1917— )原名呂濟人。浙江省新昌縣人。1937年參加八路軍。1938年加入*共產黨。抗日戰爭時期,任豫皖蘇邊區蕭縣常備隊營政治教導員、營長,蘇皖縱隊*團副團長,新四軍*師九旅作戰科科長、參謀處處長。解放戰爭時期,任華東野戰軍第二縱隊六師十八團團長,師參謀長,第三野戰軍二十一軍六十三師副師長,待種兵縱隊戰車*團團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任*人民解放軍副師長、師長,裝甲兵技術部部長,*坦克學校副校長,裝甲兵工程學院副院長、院長,*人民解放軍裝甲兵副司令員兼參謀長,國務院農林部革命委員會主任(1970.6-1975.1)、部長(1975.1-1978.3),*人民解放軍裝甲兵副司令員。1964年晉升為少將軍銜。是*共產黨第十、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榮獲二級獨立自由勛章,二級解放勛章。
楊立功(農林部部長,1978年1979年2月)
楊立功,又名書勛。山東莘縣人。1938年加入*共產黨。曾任中共莘縣區委書記、縣委宣傳部部長,中共莘縣、冠縣縣委書記,冀南區南下新兵縱隊團政委,中共桐柏區委辦公室主任,南陽地委秘書長。建國后,歷任中共南陽地委書記,洛陽*拖拉機制造廠廠長、黨委書記,農業機械部、第八機械工業部副部長,農林部副部長、部長,農業機械部部長,機械工業部顧問。是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六、七屆全國人大常委。
霍士廉(1979年2月至1981年3月)
林乎加(1981年3月至1982年5月)
林乎加(農牧漁業部部長,1982年5月至1983年6月)
何康(農牧漁業部部長,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何康(1988年4月至1990年6月)
劉中一(1990年6月至1992年3月)
劉江(1992年3月至1998年3月)
陳耀邦(1998年3月至2001年8月)
杜青林(2001年8月至2006年12月)
孫政才(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
韓長賦(2009年12月至今)
辦公廳 | 市場與經濟信息司 | 財務司 | 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
人事勞動司 | 發展計劃司(全國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 科技教育司 | 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
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 | 國際合作司 | 種植業管理司 | 獸醫局 |
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 農墾局 | 鄉鎮企業局 | 機關黨委 |
離退休干部局 | 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 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
農業部加強蝗蟲防治工作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和金融政策建議。
(二)組織擬定財政支農項目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財政改革的實施意見并組織實施。
(三)研究提出農業部部門預算管理的指導意見;組織編報農業部部門預算和決算;承辦預算、決算批復工作;組織部門預算執行并監督管理。
(四)研究提出農業行業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五)組織編報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等財政支農項目預算建議,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農業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審定和資金管理工作;負責農業部利用外資、外匯額度的財務管理與監督。(七)負責農業部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八)負責農業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農業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實施“收支兩條線”的有關工作。
(九)指導、監督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組織、指導部系統的財務信息建設;組織部系統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指導、監督部機關、部屬單位、直屬墾區國有資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十一)負責農業部政府采購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負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負責對部屬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離任審計;指導部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三)負責有關單位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四)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研究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定農業的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關稅調整、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畜牧業、漁業、鄉鎮企業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的法律、法規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按照中央要求,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系,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重點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預測并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維護國家漁業權益,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六)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七)擬定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國內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藥、獸藥、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八)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律法規草案,簽署政府間協議、協定,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組織、監督對國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
(九)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及部屬企業改革;監督部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權限管理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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