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渝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活動,(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監督本市律師機構、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監督本市公證機構活動;指導監督企事業法律顧問工作。
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改造罪犯和監獄管理工作。監督刑罰執行、(二)指導。
(六)監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
幫教安置工作。基層法律服務、(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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