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四)依法對貪污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賄賂案、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提起公訴。(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
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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