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審計準則和指南并監督執行。(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對直接審計、制定審計規章、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
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網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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