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項
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一)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省環境保護廳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省水利廳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省水利廳和省環境保護廳應協商一致。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相關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浙江水利網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浙江省水利廳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梅花碑七號,麗水通濟堰、浙江人民有著悠久的治水歷史,鄞縣它山堰、錢塘江明清古海塘等古代著名水利工程流傳至今。史傳大禹治水"大會諸侯于會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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