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監督員服務管理
適時組織監督員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了解監督員履行職責和發揮作用情況,人事代表工委共同負責監督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必要時予以調整。(二)市人大常委會對違反本辦法紀律要求的監督員及時進行批評教育。
因代表資格發生變化或其它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監督員的,必要時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可予以調整。(三)監督員的任期原則上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屆期一致,應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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