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工商局具體實施的事項。
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經營者、強化監測、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工商行政執法,預警和信息引導,構建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四)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規章草案,浙江工商全程電子化企業登記網站制定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二)負責各類企業、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三)負責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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