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合劃入原云南省人事廳、原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
(五)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
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七)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
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八)加強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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