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教育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教育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學校普法教育、國防教育等工作。(四)統籌和指導學校德育工作、學校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
貫徹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五)主管全市教師工作。
(六)編制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籍管理等工作。
承擔直屬學校的教師及學生的有關具體事務工作。(七)承擔全市教育考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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