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指導、(五)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監督下級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指導、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
拘留所。(六)指導、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管理泰安市看守所、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下級看守所。
(七)負責并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
(八)負責勞動教養和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承辦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事項。
刑事技術和技術偵察的研究、建設。(九)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技術。
溫馨提醒:文中觀點來源網絡,隨歲月變遷,準確性,僅供參考!取消收錄、等問題,請聯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