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職責調整一。
主要職責二。
政策;起草體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并監督實施。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法規和方針、(一)組織實施體育工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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