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擬訂并組織實施自治區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落實意見。(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機關。
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健全博士后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區(回區)工作或定居政策。
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的政策和計劃,組織擬訂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的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并組織實施自治區政府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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