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起草文化藝術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草案。
設立省文化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動。(三)管理文化藝術事業,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
規劃、指導省重點文化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四)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