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教育事業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發布。(二)編制全市基礎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地方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研究。
負責教育督導與評估,(三)指導、檢查學校執行國家規定和教學大綱計劃完成情況;指導辦學體制和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協調市各部門有關教育工作。
(五)組織和指導對分管范圍的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教育科研、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等工作。
(六)負責教育系統的黨建、行風建設工作,工會、規劃和管理教育行政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加強校長和教師隊伍建設。統戰和廉政建設。
(七)負責學校的基建投資、事業費預算分配和決算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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