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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動物檢疫電子平臺電子出證填寫和使用要求:
電子證明須經簽字蓋章方為有效。簽字要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完成。
電子證明應全部采用農業部統一監制的專用紙張打印。
嚴格按照農業部規定的適用范圍出具電子證明,混用無效。
電子出證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按照農業部規定的動物檢疫規程操作規定進行檢疫合格。電子出證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出具電子證明,并對檢疫結論和出具的檢疫證明負責。
電子出證時要按照系統中“檢疫出證”模塊所列項目逐一填寫,河北動物檢疫電子平臺官網并與系統中的檢疫申報信息、防疫信息進行核對,確保信息相符。
電子證明存根(第一聯)除電子化存檔外,必須紙質打印后存檔備查。
電子出證應在線連網使用系統。因特殊原因網絡暫時不通不能上網時可以使用離線客戶端離線出證,但應盡快解決網絡問題,及時上傳離線檢疫出證信息。在遇到停電等特殊情況下無法電子簽發打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時,出證人員應立即報告系統管理員,由系統管理員協調其在具備供電和網絡條件的出證點進行電子出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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