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新南威爾士(澳大利亞當時的一個洲)成立立法會議,國家行政機構是聯邦政府,國家司法機構是聯邦高等法院。均由英王任命。 澳大利亞聯邦議會體制采取了英國的組織方式對社會進行管理。英國議會通過條例,1842年,成員有5至7個,三者采取三權分立的原則。澳大利亞的國家立法機構是聯邦議會。
由女王、成立于1901年,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是澳大利亞政府的兩院制立法機構,所有的法案都必須經過兩院批準才能成為法律。女王任命的總督為女王在聯邦的代表。澳大利亞聯邦議會網站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聯邦議會的主要職責是立法和通過法案。
總督只是根據總理的提議行使權力。審查和批準政府預算、更換領導人和政府。 議會監督政府、但實際上, 總督宣布召開和有權解散議會;所有議會通過的法律需經過總督批準才能生效。
澳大利亞聯邦議會形式與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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